每一个别特殊的法律,均具有三度:(一)时间度:所有法律均存续于一定的时间中,都具有时间的属性。(二)空间度:所有的法律,均在一定的领域,或对一定的人民发生效力,没有一种法律,其效力范围是普天下的,它的管辖权是毫无限制的。(三)事实度:所有法律均与事实有关,在逻辑上,有什么是关于这件事的法律?询及“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是毫无意义的。律师亦将为此类问题所困扰。每一法律均统制一定的事件,或一类的情事。不论它是真实的,或是拟制假定的事实,均构成法律的一面。……问题常是“什么是此时此地或彼时彼地,关于此一案情或彼一案情的法律”?
吴经熊先生以超越东西方之眼光,承霍姆斯“法律是法院在事实上将为何行为的预测”之论,将纷繁复杂的法律万象归结为时间、空间、事实三度。吴经熊本人认为法律三度论的两大成果是:“(一)法律的三度论一被接受,则法律学便进入一崭新的领域,它不再是一种形式的科学,而变为一种归纳的学科”,“(二)法律三度论的逻辑另一成果,便系所有的法律均与事实相关。法律与事实共存亡,法律并非产生于事实发生之前。谈法律而不言事实,诚属荒唐!”如此时间、空间、事实三足,已然托起时人所谓法律帝国之大厦,貌似平淡无奇,实则绵里藏针,诚若中国太极四两拨千斤之神力,以时空与事实之快刀而斩法律世界之乱麻,此《法律之三度论》历经数十年而不朽之缘故也。
什么是此时此地或彼时彼地关于此一案情或彼一案情的法律?此乃法律之生命力所系,亦法学生命力所系也。——如果脱离时间、空间以及事实而标榜所谓法学学术,无疑会将法学置于死地。
中国之法学早年因应西学东渐之冲击而发,历经内乱外患,及至1949年前后法统宣称被废(实际东渡台湾岛),中华大地挂起阶级性之羊头,卖起无法无天的狗肉达数十年之久。一贯被认为法政传统守望者和捍卫者的法政学人,在阶级斗争的腥风血雨中,要么祭起阶级斗争工具说积极向组织靠拢,要么忍气吞声夹起尾巴做“人”。眼下千禧年之后,依仗组织力量和政治正确来宣示自己是法政学者已经没有多少市场,知识分子夹起尾巴做“人”的日子几乎快要结束。
此时此刻,作为法科后学不禁常常扪心自问:什么是真正的法学?换个说法,究竟有没有“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冬夏与春秋”的法学?或者再说,法学的生命到底在概念理论的推演中还是及时地对现实生活做出回应,关照当代中国的人心与人生?
问题既然提出,那么答案的出现亦就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了。毫无疑问,最好的答案就是法学积极回应现实生活的挑战。我们还可以以杨兆龙先生的经历来继续阐述这一点。
1948年孙晓楼先生主编之《新法学》诞生时,杨兆龙撰文《诞生的前夕——法学界的贫乏》一文,将法学界的问题归结为“法学内容的陈腐”、“研究范围的狭窄”、“法律技术的机械”、“法律见解的肤浅”、“适应及创造能力的薄弱”等五方面。而在通过这五方面追究根源时,关于法学学者的原因,杨兆龙又将其归结为“自满”、“保守”“与一般社会生活之隔离或疏远”、“忽视法律学理之研究”、“不讲法律制度之功能”等等。杨兆龙先生1949年后留在中国大陆,侥幸度过思想改造之关,却没有能够度过反“右”之劫,因在1956年之后鼓吹法律的阶级性不妨碍法律的可继承性,呼吁国内及时立法等主张而被划为“右派”,长期身陷囹圄而与世隔绝,最后在未获平反之时便撒手西归。从其个人的生命经历来说,杨兆龙的1949年之后的人生无疑是一个悲剧,山河破碎风飘絮,身世浮沉雨打萍,后学如鄙人者阅之无不叹息连连。但倘若苛求杨兆龙先生的话,其1948年所谓“与一般社会生活之隔离或疏远”,却不幸成为其后半生之谶语,学术上终究没有可能承接数十年之努力有更大的作为。此一学术上的悲剧涉及就不仅仅是杨兆龙先生了,对于中国法学学术而言亦二十世纪一大悲剧矣。
杨兆龙先生个人的悲剧既因整个社会穷魔乱舞而无法避免,那么其学术上的损失与悲剧自可得到阅史者的谅解。但杨兆龙先生在《法学界的贫乏》一文中提出的观点亦警示后人,法学绝对不可以“与一般社会生活之隔离或疏远”,否则皓首穷经,仍旧不过一庸庸碌碌之书虫而已。
中国古来有话云:百无一用是书生,或者亦不乏用“手无缚鸡之力”来描摹知识分子的例子。这话说着固然不好听,但是却确实反映出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如果知识分子这个概念本身就含有知识分子理当用自己的学识和品行来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性贡献的义务的话,我们终究会发现知识分子影响社会的方式的确有限。有限到什么程度呢?有限到我们的历史中更多的是穷兵黩武,迷信武力,相信“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历史上不乏借助武力而非知识来改变社会的先例。
但即便如此,我们依然不能不承认,时评是知识分子影响社会的最好的方式之一。知识分子影响社会的方式简单说不外乎这么几种:其一,着眼于以前天生的帝王,为帝王师,协助帝王治国平天下;其二,着眼于民族的未来,通过教育培养品学兼优的新人,进而把知识分子心目中的理想托孤至下一代;还有一种就是着眼于当下,用知识分子的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积极介入社会事件,附庸于新闻而求对普罗大众的直接影响。这三种方式各有千秋,各有利弊,比如为帝王师,首先帝王本身就不可选择,帝王能否从善如流又是另一个不确定因素,即便这两个因素确定了,知识能否借助于纷繁庞杂的官僚机构而达致本身预期的目的依然不可确定;再比如第二种方式,要想把垂髫少儿培养成为国家之栋梁实在是过于遥远的一件事情,首先现在的教育体制最多只能由一位老师培养十余年,至于这十余年之后的事情培养者本身自然无从过问,而且我们的教育体制也不能保证所有的老师都是德才俱佳的,更艰难的事情在于,一个人能否从乳臭未干的孩子成为为国家之人才,实在不光是老师怎么样的问题,最终的结果更多取决于家庭、社会等因素不怎么样的问题。而相形之下,第三种方式无疑更好一点,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于你的评论有没有道理、可不可行、能否顺利躲避开当局的新闻审查、不危及媒体生存甚至还能把话说透了,这些因素都不由知识分子自身决定。甚至可以说,一旦知识分子把文字通过各种形式传播开来,他的任务就完成了,此后的执罚臧否均不可能由自己决定。而对于社会来说,不管是决策者亦或普罗大众,总可在一个民族的知识库里面各取所需,知识分子成了那些失语者的代言人,同时也成为决策者没有契约关系的的良师诤友,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双方的价值共识与合意不过如此,这一单买卖不成,或许下一单就让某一方大赚了呢。
如果承认时评是知识分子影响社会比较好的方式之一的话,那么具有法科学术背景的时事评论无疑则是时评族类中的皎皎者。此中道理自不待言,法学本身乃是一门关于权利的学问,权利让度形成权力之后,法学又自然成了规制权力的最好的紧箍咒或度量衡。在这其中,权力是否越界,权利是否受损,均只是法学将其弄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真真切切。法学就是人类学术文明借给普罗大众的一双慧眼。在这里,法科知识分子更多成为学术文明与大众权利之间的传话人。
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就可以再回到文章开头的讨论中。法学只有积极回应实践,从现实生活中汲取养分才会生机盎然,枝繁叶茂。而这一点,又无法不要求法科知识分子鞠躬尽瘁地关注当下,及时地把实践之新酒,装入法学之旧瓶,如此旧瓶装新酒,必然相得益彰,互相促进,而受益者惟普罗大众而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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