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护国支行因与云南盛兴商贸有限公司产生借款纠纷,向昆明中院起诉。在立案过程中,昆明中院以庭前调解的方式,召集双方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5天时间,就使标的额达1亿余元的案件依法得到了解决。今年截至目前,昆明中院庭前调解19件案件,涉案金额近2亿元。
昆明中院自2005年制定《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小额钱债诉讼案件、“三农”案件、国有企业改制案件都进行审前调解工作。为提高当事人对庭前调解的积极性,昆明中院采取了在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下,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予以认可;根据诉讼资源的实际消耗,对庭前调解的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或免收诉讼费等措施。
以调解方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达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直是昆明中院审理再审案件努力追求的目标。审监庭审理再审案件时,采取庭前、庭中调解相结合,庭长、审判长与合议庭配合调解相结合,合议庭成员个人调解与合议庭集体调解相结合的“三结合”方法,多方位形成合力,开展再审诉讼调解,尽最大努力追求案结事了。目前,昆明中院民商事再审案件通过调解撤诉方式审结的案件达40%以上。
60岁的许云辉老人在1989年因工伤致二级伤残,2000年初,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所在单位给予工伤待遇,并办理退休手续。经昆明中院审理,查明该厂已按工伤进行了处理,遂判决该厂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判决生效后,许云辉对退休工资的核定数额不服,要求再审。经审查,承办法官发现其再审理由和要求并无证据支持,但考虑到他年纪已大,又有伤残在身,承办法官和审监庭领导三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厂一次性补助3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昆明中院还不定期地组织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对新形势下的调解方法和技巧大胆探索,并明确将调解列入业务考核范围,承办法官不主动做调解工作的,可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昆明中院还和昆明市司法局共同制定《关于切实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将部分有诉前调解可能的民事案件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在不违背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将争议的纠纷纳入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机制,由人民调解组织在一定期间内依法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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