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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内江中级法院严把证据关防止一起错案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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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中严把证据关,防止了一起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的错案。

      今年3月,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就严远模“故意杀人”一案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称去年11月9日,严远模酒后回家,想到经常受严远刚、王宗巧夫妇的欺侮,于是用打火机先点燃自家的房子后,又将严远刚家房子点燃。严远模放火后,又提起菜刀窜至王宗巧家,朝王宗巧头部、上身乱砍,致王宗巧左手重伤,头部、右肩部、右前臂、右腹部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严远模放火、杀人后,跳进池塘自杀。本村的严远彬下水施救,被严远模用手箍住其颈子,并将其头部按入水中。当其他人下水解救时,严远模仍继续将其头部按在水中,见无动静方才松手。严远彬在水中因颈部遭受外力,胃内容物反流阻塞呼吸道,机械性窒息死亡。

      起诉书认为严远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到内江市看守所向严远模送达起诉书副本时,看守所干警向法官反映了严远模在羁押期间的反常表现等情况,引起了主审法官的高度警觉,并立即将此情况向庭长作了汇报。庭长当即组织合议庭成员与该案公诉机关、公安机关的承办人与看守所干警座谈,并提讯严远模,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确认。

      合议庭经综合分析认为严远模作案动机和行为有不合常理之处,并对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产生怀疑。后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联系,对严远模是否患精神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公安机关根据审判机关的要求,对严远模有无精神病史的材料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将其分别送至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和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两次鉴定结论均为严远模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监护治疗。

      据此,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因事实、证据有变化,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回起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撤诉裁定,避免一起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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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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