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要及时上报
条例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二)由于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三)缓报、瞒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的;(四)妨碍学生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在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鼓励学校办理校方责任险
条例明确了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以及学校无责任的情形。条例规定,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职员工追偿。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有关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提供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已先行赔付的,可以向提供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追偿。条例鼓励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
处理事故不能影响正常教学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二)当事人双方自愿,可以书面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提起诉讼;(四)直接提起诉讼。
受伤害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加伤害事故处理的其他人在处理过程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侮辱、殴打教职员工、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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