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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狱学理论发展中的几个焦点问题——何为民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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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上世纪80年代兴起的我国监狱学,经过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其理论框架已大体形成。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新兴学科历经沧桑,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态势。本文列举监狱学理论在其发展过程中的几个焦点问题,和争论双方的主要观点,从中可以看出时代变迁在学科建设中留下的印记。

      『关键词』监狱学 社会目的 经济目的 学科性质 操作技术 罪犯心理矫治 罪犯社会化与监狱化

      从世界范围来说,监狱学的兴起,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它传入我国,大体在清朝末年。然而,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人们只知道有首长意志决定的“劳改业务”而很少有人把它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十年内乱之后,公安部筹备召开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主题是“拨乱反正”,恢复监狱学学科地位的时机已经成熟。当时我们有几位同志被临时借调到公安部十一局参与筹备“八劳会议”,我和刘智同志利用工余时间写了一篇文章,题为《一门关于改造人的新学科——劳改学》,有幸发表在《法学研究》1981年第3期上,各种刊物争相转载,也算是一声呐喊吧。22年过去了,监狱学蓬勃发展,已经跻身于社会科学之林,得到广泛认可。回顾监狱学理论的发展,笔者注意到其中的几个焦点问题,提出来与同行共同作进一步研究。

      焦点之一:社会目的与经济目的。就是说,监狱工作到底是以社会目的(社会防卫)为主,还是以经济目的(企业效益)为主。现在看来,这个问题最缺乏理论深度,但是争议最大,争论时间最长,至今虽然在认识上基本趋于一致,仍然在实践中困扰着监狱长们。笔者于上世纪50年代参加劳改工作,了解一些渊源。从历史上看,这个问题和新中国建立后经济困难,百废待举,无钱养活大批罪犯,同时也不能让他们坐吃闲饭,需要在劳动中改造他们有关。但是,通过10几年的发展,监狱企业初具规模,不仅能自给自足,自己解决监狱经费,还能为国家上缴可观的利润,监狱的领导者们以此为自豪。在这种情况下,渐渐地,监狱到底是国家专政机关,还是企业,在人们头脑里,甚至在部分经济管理机关眼里,变得模糊起来。因为监狱能够自给自足,所以国家也就没有像对待其他政法机关那样全额拨款;由于监狱生产能够盈利,对监狱设施建设和干警生活改善起到一定作用,所以在一些领导同志眼里变得越来越重要,“重生产、轻改造”的问题于是变得突出起来。监狱长首先是厂长,以抓生产为主,主抓改造的多数只是一名副监狱长或副政委,罪犯改造被弱化,改造质量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好景不长,当我国国民经济由计划经济进入市场经济年代以后,监狱生产因其先天的劣势,无法与其他企业竞争,很快陷入全行业亏损的困境。监狱长们更是疲于奔命,到处找饭吃,由于长期断奶,监狱改造工作难以进入良性循环。在这种背景下,监狱学理论建设中开展了长达十几年的关于监狱的社会目的(政治目的或社会职能)与经济目的的争论。主张社会目的为主的同志认为,国家设置监狱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经济目的只是附属物或派生物。反对者的意见针锋相对,但他们回避经济目的(或经济利益)这个要害问题,转而把经济目的说成“劳动改造”,主要论据为:①马克思认为劳动生产是罪犯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强调教育改造的主导作用就是忽视甚至主张取消劳动改造;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生产参与市场竞争符合时代要求,是对国家作贡献;③在监狱经费不到位的情况下,监狱生产是监狱生存的手段,“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好说不好做。现在看来,这场争论除了认识上的分歧之外,多少有些由于监狱职能错位一时难以扭转而处于无奈或无助的困境的味道。笔者认为,监狱工作对生产的依赖是事实,但“存在”未必都是合理的,现实中的弊端需要我们首先做好理论上的“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才能理直气壮地去解决和克服这些弊端。

      焦点之二——监狱科学的性质是法学还是“合成学”?监狱学在我国恢复之初,便引起了学科性质的争论。法学界人士认为,监狱学是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的子学科,理由很简单,如果没有对罪犯的刑罚惩罚何谈监狱的存在?没有刑事诉讼哪来对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狱学者则多数认为,监狱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其理由主要是:①监狱工作不仅是执行刑罚惩罚,更应强调对罪犯的改造,这超出了刑法学和刑诉法学调整的范畴;②从政法机关的职能看,公检法三机关主要是侦查破案和定罪量刑,这只是完成了社会处置犯罪问题的一半任务,更为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在于对罪犯的改造,所以单纯从刑事诉讼的锁链来看监狱工作只是“刑罚的执行”是不全面的,应从共产党人改造人类改造社会的角度认识监狱科学的重要性和独立性;③监狱学的对象不仅要研究刑罚的执行,还要研究对罪犯的管理、教育、医疗、卫生(包括心理诊断、咨询、治疗)以及监狱文化、监狱设施的构建等多方面的问题,这就需要综合运用管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精神医学、社会学乃至建筑学等,所以,应定位为“合成学”。笔者认为,监狱科学和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有内在的血脉联系,它是以刑事法学为基础,广泛运用相关学科的“合成学”(德国学者荷尔庭德尔、我国学者康焕栋皆如是说)。由于监狱工作“以改造人为宗旨”,所以,以心理学、教育学等为主的人文科学在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监狱长和监狱管教干警不仅应熟悉法律,也应当是教育、管理专家和洞察罪犯灵魂的心理学工作者。

      焦点之三——监狱学的基本理论和操作技术孰轻孰重?纵观20多年来我国监狱学的发展史,可以看出,它基本上还处在初步的理论建设阶段。监狱学的理论框架应如何设置?它的基本理论应涉及哪些问题?作为一级学科的监狱学应包含哪些分支学科(即子学科,如刑罚执行学、狱政管理学、罪犯教育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罪犯劳动改造学、狱内侦查学等)?在这些学科中,理论部分和应用部分应各占何等比重?除了这些学科之外,有没有以应用为主的监狱学分支学科(例如监狱建筑学、监管医学等)?对上述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就会引出监狱学主要是理论科学还是应用科学的问题。从目前监狱学的发展趋势看,的确存在着重理论、轻应用的倾向。笔者认为,这和监狱科学的性质——应用科学是相悖的。顾名思义,监狱学就是综合运用刑事法学和与管理、教育罪犯相关的学科于监狱实践的科学,它在本质上并不是基础性的理论科学,而是应用科学。当然,任何独立的学科(即使是应用科学)也有其理论部分,但这些理论部分不能喧宾夺主,不能过多过滥,以致冲淡了应用部分。从目前的学科建设看,的确存在着这种弊端。例如,罪犯教育学偏重于移植、介绍普通教育学的一般原理,对罪犯教育的特点、规律、方法、技巧反而研究不够。管教干警看了以后,只是懂了一些道理,至于到底怎么去教育罪犯,在不同情况下应如何应对?还是不甚了了。至于管教干警的口才、逻辑思维、预见性、反映的机敏性等应是怎样的和应如何培养?我们现有的“教育能手”的主要经验有哪些?怎样使这些经验上升到理论使之具有普遍意义,成为其他干警看得见、摸得着并易于掌握的技巧?现有的罪犯教育学并没有充分地重视并展开研究。至于我所从事研究的罪犯改造心理学(含罪犯心理矫治学),同样存在着这方面的问题。不少学生学完了这门课之后,还是不会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去诊断罪犯心理,诊断之后不会开展心理咨询、不会做简单的心理治疗。当然,我们不能过分要求学生学完一门课就可以当心理医生,但只会讲理论不会去实践的倾向不能不令人忧虑。这些问题的存在,除了监狱学理论工作者对监狱学的学科性质认识尚不够到位之外,主要原因还在于研究还不够深入,拿不出符合中国监狱实际的应用技术去充实教材,不能有效地帮助干警掌握从事监狱工作的本领。因此,需要我们继续努力,把监狱学的应用价值进一步发挥。至于监狱学中的一些纯属应用的学科,如监狱建筑学、监管医学等,目前更为薄弱,需要予以开拓。这些学科的建立,不是要你去介绍建筑学和内科学、外科学的常识,而是要求学者们潜心研究中外监狱建筑的各种模式,根据监狱既要看管罪犯、确保安全,又要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治疗的特点,设计出合理的建筑方案;研究监狱押犯的常见病与预防,罪犯诈病的识别与防止,以及如何推进罪犯心理卫生与精神健康等实实在在的操作技术。总之,只有首先明确监狱学的应用科学性质,并深入实际,潜心研究应用技术,把它充实到专著和教材中来,监狱学才会有进一步的发展,受到干警的欢迎。

      焦点之四——刑罚惩罚与对罪犯的人道主义。监狱是刑罚的执行场所,刑罚的本质特点是要使罪犯感受到痛苦,起到特殊预防犯罪的功效。但是,监狱工作又要贯彻人道主义原则,把罪犯当人看,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使之有利于改造和回归社会。于是,类似的“亲情餐厅”、允许家属来监与罪犯同居、批准罪犯回家探亲,改善监所环境与罪犯生活,以及建立“罪犯宣泄室”,使情绪激越的罪犯可以在其中号啕大哭或攻击假想对象而不致造成实际损害等经验或做法便应运而生。这些做法,有时又受到批评或引起争议。有的同志(包括社会人士)提出质问:“这样搞下去监狱不像监狱、罪犯不像罪犯,罪犯到期不想走,贫苦农民想进来”。归结起来,在监狱学理论上,确实存在着执行刑罚与贯彻人道主义之间的辩证关系,或怎样掌握分寸,正确把握两者的“度”的问题。有关这方面的文章发表过一些,但不多,值得进一步探讨。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基本点:①要掌握执行刑罚惩罚的“度”——自由刑。现代社会的刑罚惩罚,既不是以报应为主也不是以惩罚为唯一目的,而是以特殊预防和改造人为宗旨。执行刑罚惩罚当然要使罪犯感到痛苦,但这种痛苦只是以失去自由所带来某些基本需求不能满足(如成年人经常的性生活)和日常生活上的诸多不便为内容,丝毫不涉及罪犯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利的保障。②以是否有利于社会安定、监所安全与罪犯改造为出发点。这是判断某一项监管、改造措施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就是说,对某一项监管、改造措施,不能以罪犯是否感受到痛苦,或是否比社会上的贫困人口过得稍好一些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而应以监狱的职能和功能是否得到有效发挥作为标准——如果得到发挥,便是一项好措施、好方法,反之,便不可取。当然,还要适当听取公众意见和考虑社会效应。③一切要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从理论上讲,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措施,只要对监管、改造有利,我们都可以采取。但是,对监管、改造有利或无利,利大利小,不能单凭主观判断,必须通过实践检验,必要时还要作定量、定性分析,经过权衡利弊,再决定取舍。因此,在小范围内试验,把实践证明确实有效的措施再予以推广是必要的,即使稍有闪失,也无关大局。对某项成功的监管改造措施,经过长期实践检验证明正确、有效,要逐步使其上升为法律和监管法规。

      焦点之五——改造罪犯意识形态与开展罪犯心理矫治。这个问题既是犯罪学问题,又和监狱学密切相关。改造罪犯要针对犯罪原因,对症下药,那么,引起犯罪行为的到底是具有理性形态的意识形态(世界观、人生观或犯罪理念),还是以感性形态为主的犯罪心理(如某种强烈欲求、情感冲动或不良兴趣、行为习惯乃至变态心理)?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建国初期,监狱中大量关押的是历史反革命犯和阶级敌人中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他们的犯罪原因在于政治上的敌对性,改造工作的重点无疑是改造其旧的意识形态——反动的世界观、人生观,通过教育,使他们放弃反动的复辟变天的幻想,转变反动立场,脱胎换骨,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方面的经验无疑是成功地、有口皆碑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关押对象发生了变化,许多刑事犯罪分子(尤其是青少年犯)的犯罪原因同老犯人不同,他们的犯罪心理不具有明确的理性形态,往往是受不良环境诱惑或一时冲动(如足球流氓或某种群体性的骚动),或恶习缠身(如吸毒、偷窃)而堕落犯罪。这样的罪犯,单纯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往往收效甚微,必须进行心理矫正,或开展心理治疗。因此,在1990年前后,在若干监狱率先进行罪犯心理咨询和治疗的基础上,司法部提出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的要求,肯定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但是,在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的初期,争议仍然很大。反对者主要提出以下观点:①开展罪犯心理矫治,是对以劳动改造为主的传统经验的否定,是在罪犯中淡化或弱化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灌输;②开展罪犯心理矫治是本末倒置,犯罪行为的发生首先是世界观、人生观方面的问题,改造罪犯就是改造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强调心理矫治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③改造罪犯是一场政治思想斗争,现在提出开展心理矫治,把严肃的政治斗争异化为一个医疗或医学问题,是方向性错误。主张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的同志则认为:①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传统的改造经验不能丢,但也不应抱残守缺,要与时俱进,研究符合罪犯情况变化的新经验、新方法,开展罪犯心理矫治是根据关押对象的变化做出的合理决策;②目前的刑事犯罪分子走上犯罪道路,既有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也有犯罪心理方面的原因(甚至可以说多数罪犯走向犯罪的直接动因是低层次的犯罪心理而非高层次的某种犯罪理念),所以要两手抓——既坚持思想教育,又开展心理矫治,不应把两者对立起来;③犯罪原因是多样、复杂的,改造罪犯也要因人而异,有的罪犯是敌对分子,改造他们可以说是政治斗争、阶级斗争,但对于某些变态心理、精神障碍(如杀人狂、性变态)引起的犯罪,则主要是医疗问题,而多数罪犯可能只是为了满足某种非法欲望而无明确的政治动机,不能用阶级斗争的观点统揽一切。这方面的争论延续了一两年的时间,随着心理矫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其成效被干警普遍认同,这方面的争论也逐渐平息。但是,也有少数同志在改造工作中存在着过分依赖心理矫治,忽视思想教育的倾向。

      焦点之六——罪犯的监狱化与社会化。这是近几年来才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和重视的问题。以往我们改造罪犯,习惯于用“你是什么人?”“你到这里(监狱)来干什么?”来唤起罪犯的身份意识和改造意识,这和上个世纪50-70年代要求罪犯“只需老老实实,不许乱说乱动”是一脉相承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引进竞争机制,从客观需求上看,对罪犯的改造要求也发生了变化。我们到底是要把罪犯改造成“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唯唯诺诺,循规蹈矩,毫无生气,一切听命于他人指挥和安排,毫无独立见解和创造性的“监狱人”,还是要把他们矫正为既遵纪守法,与他人友善相处,又能适应充满竞争与变化着的社会,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谋生的“社会人”?显然,“监狱人”在计划经济时期虽然不甚理想,但罪犯刑满释放后,政府安排他干什么他就干什么,还是可以勉强过得去的;但是,到了市场经济年代,面对社会资源重组、多余人员下岗再就业,刑满人员由政府包下来就业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了,“监狱人”怎么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海里游泳?怎样才能使他们在就业无着、生活困难的处境中不致重新犯罪?就非常令人担忧。据研究,罪犯“监狱化”不仅是缺乏活力与创造性的问题,而且对其人格将造成退化和萎缩,例如依赖性增强、受暗示性增强、思考能力下降、惰性增强等,这对他们重新回归社会是极为不利的。各国监狱学者对此进行了长期的研究,提出“监狱化”的根源在于实行长期监禁的“自由刑”的刑罚制度。这样,就产生了刑罚执行的“悖论”——改造罪犯的目的是让罪犯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目标;可是,长期关押服刑实行的是监狱规则,实际上造成了罪犯的监狱化。一方面,为了进行社会防卫,需要对罪犯施行监禁;另一方面,长期监禁又造成和再社会化背道而驰的结果。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我国学者认为,为了防止或缓解罪犯监狱化,需要采取的措施有:①对传统监狱制度进行改良,增加罪犯接触社会的机会与频率,实行累进制处遇,尽量减少狱政管理中对罪犯不合理的干预,培养罪犯的自主意识、自立精神和自治能力;②削减罪犯非正式群体的影响,排除监狱亚文化的影响源;③提高社会公众对监狱工作的认识,增强对罪犯的关心,努力做好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的方方面面的工作;④逐步改革刑罚制度,摆脱社会对刑罚尤其是重刑的依赖,开辟多种渠道防范犯罪与改造罪犯。目前,这项研究与探索正在深入进行。

      综上所述,在我国监狱学理论的发展史上,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时代脉搏的跳动与进步对监狱学理论发展的影响,感受到监狱学理论研究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以及监狱学理论对监狱工作实践的指导和推动作用。让我们在党的16大精神指引下,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努力加强做好监管改造工作,加强监狱学理论研究,以期取得更大的成就。

      【作者介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刘智、何为民:《一门改造人的新学科——劳改学》,《法学研究》1981年第3期。

      ⑵何为民:《试论建立劳改科学的必要性及其研究对象》;刘智:《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的劳动改造法学》,《法学研究》1985年第1期。

      ⑶何为民、刘智:《略论中国劳改工作特色的层次结构》,《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

      ⑷何为民:《监狱工作方针沿革和发展刍议》,《中国监狱学刊》1995年第3期。

      ⑸何为民:《罪犯改造内容再辨析》,《中国监狱学刊》2000年第4期。

      ⑹《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理论研讨会实录》,《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9期。

      ⑺何为民主编:《罪犯心理矫治》,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

      ⑻章恩友:《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中国监狱学刊》,2002年第6期。

      湖北政法编辑社:《监狱学》,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8页。

      康焕栋:《监狱学》,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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