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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与“责任”统一是“法治”政府——董正伟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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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义务一致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要义,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也没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任何人和组织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部的损害他人的权益或利益,反之,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权利阻止他人的合法权利行使。权利在国家机关管理中又被解释成“权力”,而义务则被解释成“责任”,国家机关要实现社会发展目标、带领全国人民实现民族复兴,必然要依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赋予行政管理权力,但是这不意味着国家机关可以只享受权力,当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民众利益受损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权利义务一致性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年一度的审计报告又公布了,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依然是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年年审计,年年有违规?而违规最终的处理结果群众有不得而知,民众对审计报告的权威性和意义产生了怀疑,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人们对审计报告反映的政府部门存在的财政违规问题已经麻木了,狼来了的故事每个人小时候都知道,审计报告正在上演狼来了的故事,故事的最终结果是审计变成了政府对民众的做秀游戏,人们也就不再期待审计报告反映什么问题,因为反映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都是政府部门关起门来一家人,怎么说都行,政府的形象就这样被逐渐的损毁。我们的政府有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人们普遍感觉到政府越来越成了一个权力政府,而不是责任政府,权力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区别在于政府有没有用于对民众担负社会责任的勇气,这不是自封的,可以通过一些社会事件和民众反应得到验证的。

      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政制度是民主社会的显著特征,它强调的是民主制度和公民权权力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法制制度。宪法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强调了公民的义务即责任,如公民的依法纳税,服兵役,遵守宪法和法律制度等责任,体现了法律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宪法在规定了公民权利义务之后,着重的规定了国家机关体系的设置、分工、权利,如全国人大的设置和权利,国务院的设置和权利,司法机关的设置和权利,国家主席的设置和权利,然而我们发现宪法在详细结社国家机关的组织原则,权限分工时没有关于国家机关法律义务即法律责任的规定,没有像规定公民权利义务那样体现出权利义务一致性法律原则,虽然我们在强调国家机关职责权限时用了职责一词,但是法律上的责任不是职责所能涵盖的,职责本身还是说国家机关的权利的,国家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当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立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很好的行使法律和人民赋予的宪法权利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国家行政机关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生产事故或很多民众利益受损失,我们不能仅仅是处理机关工作人员了事,而要考虑受损民众利益损失的补偿措施,同样司法机关报或公民权利不到位枉法裁判,我们不能简单的做出处理机关责任人就算完事,而是要全面考虑对民众损失和伤害,当然这里说的国家机关的法律责任多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权利机关体系。也许有人说我们有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基本上已经是国家机关法律责任制度了,应当说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是国家机关法律责任的一部分,它仅仅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违法侵害民众具体权益时的法律补偿制度,而且国家赔偿制度仅仅的限于受损害人的直接权益损失,远远没有完整的体现公民权益受损的全部损失,也没有反映所有的国家机关行为不当,造成的公民权益受损害问题,如政府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是大量的民众利益受损,包括身体的和物质的以及可得利益等,这是国家机关的法律责任就显得法律缺失了,宪法中仅仅是规定国家机关的法律权利,对国家机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使国家机关法律权利和责任相脱节,国家机关成了纯粹权利机关,不是权利和义务结合的法律责任机关,这是我们的宪法必须要修改完善的地方

      从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欣氟”假药事件,到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假药事件造成的群众人身伤害和社会影响是空前的,然而政府所能做的只是对这些违法的医药生产企业进行停业和对相关责任人的惩罚,而假药造成的受害人救治费用和伤亡伤残赔偿问题却无人负责,原企业也没有能力承担这么大的群体性人身伤害赔偿,其实按照民事伤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致使一些企业违法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之人伤害,政府相关部门是有过失责任的,在主要责任企业没有能力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些在西方国家由于政府公共服务设施不到位造成民众利益受损,或者由于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造成公民权益受损而又找不到直接责任人时,政府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这样的案例和媒体报道我们可以找到很多。而我们的民众在受到由于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的企业产品不法侵害,企业无能力承担时只能是默默的自己承受,在公民人权不断发展的今天,不能不说是一个法治政府的缺憾。

      甘肃的“徽县铅污染事件“,明明就是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利益,故意放纵企业违法排污进行生产经营,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伤害的典型例子,还有湖南衡阳县的砷中毒事件都是由于地方政府故意放纵企业违法排污生产经营造成的群众集体性伤害事件,我们在关注环境污染的拯救治理的同时,在关注处罚几个责任官员的同时,有没有想到那些躺在医院的病人或死亡、伤残的病人家属,难道仅仅是医药费的豁免就可以解决群众的所有身体和精神伤害问题,这样的话民众的生命安全也太没有价值了,如果说不能从法律上给受到重大环境污染伤害的民众以充分的民事赔偿,一是很难抹平受害人的心灵创伤,二是不足以对违法犯罪企业或相关责任人警示,三是不利于社会法治建设和为民政府形象的树立。也许很多人说,这些企业没有能力承担这么大数额的赔偿责任,但是政府有责任代替企业承担责任,事实很明显,当企业违法经营时,一是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有渎职之过,二是地方政府在维护地方经济利益时,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多或少为政府交了一定的税,就算是一点点也是政府收了企业违法生产经营上缴的税收,我们的政府不能只管收企业的税,而出了问题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而地方政府干违法违纪为违法企业开绿灯本身就反映了上级政府管理督导不到位的问题,上级政府难辞其咎。所以每一期重大的群众性集体伤害事件,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无论是问题出在哪一个部门或官员个人身上,政府不但是要享受人民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更要担负起相关的责任,而今天我们的民众看到的是,政府官员的腐败导致产生很多起企业违法生产经营、造成群众性集体伤害事件,而受害人迟迟无法得到法律的赔偿,这与政府应当担负的法律责任不相符,也就是说目前的政府只是一个权利性政府,不是一个责任性政府,而法治社会要求政府是一个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

      最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上频频爆发了以国际知名企业生产的食品、化妆品等商品原料不达标造成的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危害或伤害事件,如肯德基的苏丹红事件,雀巢咖啡原料事件,索尼相机事件,SK-II化妆品事件等等,暴露了以往我们政府监管部门过分的相信外资知名品牌的产品质量而放松了对外资商品应有的警惕和监管,这不能不说是政府部门过分崇洋监管不力造成的恶果,包括过分地夸大引进外资而不加监管造成外资对28个国内产业的21个实现控股,外资大炒房地产致使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等等,这都是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或者说是指导思想失误造成的民众和国家利益受损,而我们的政府对这些不良的社会恶果没有任何的道歉和责任承担,这充分说明了政府法律责任观念的淡薄,法治观念还没有在政府系统或政府官员身上体现,长期以来,政府只把违法犯罪看作是法律责任的承担,把法制建设紧紧地归结为几个司法部门的事情,政府只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这是造成因商品质量或环境质量突发社会事件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这么多的群众性人身安全受伤害事件还不值得我们的政府部门反省吗?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官员赵铁锤在处理一起煤矿安全事故时愤慨的说,这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违法开采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企业主获利,政府买单的事件。这是国家在前几年大量的煤矿安全事故处理中对煤矿事故遇难家属民事赔偿的政策,由于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较多,业主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煤矿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是由政府兑现的,这充分体现了一个责任政府应有的责任。由此我们说为什么政府不把这一优良的做法向其他商品生产领域推广呢?如果向上边说的假药事件和环境污染事件,政府在惩罚相关责任企业和政府部门官员时,对群众的伤害伤亡赔偿一道做出补偿,这不正是一个为民政府和责任政府应当做的吗?这样做的好处是树立了政府勇于承担管理失误的法律责任和为民政府形象的建立,也给那些政府部门官员一个信号,一个官员的渎职将为国家和人民带来多大的物质利益损失。

      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中对政府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和组织物质利益损害的,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具体赔偿由相关责任机关先行赔偿,然后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赔偿的范围仅仅限于直接的物质利益损失,这里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和直接损失使国家赔偿的范围和幅度都很有限,按照这个法律重大的社会商品质量损害和环境污染损害,政府部门有监管不力或渎职责任的,政府是不负责赔偿责任的,因为这些群体性伤害事件不是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造成的,它是违法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造成的,而受伤害的群众赔偿的范围除了物质赔偿还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国家赔偿法不能接受的,所以从目前的国家赔偿法来分析政府是不承担社会管理监管不到位或有关政府部门渎职造成企业违法生产产品质量和环境污染群体性社会伤害事件的赔偿责任的,但是这些受到伤害的群众的利益企业赔偿不了,谁来负责?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这里冤倒是有头,但是债却无主。但是从公民纳税,政府收税,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是国家的人民这些众所周知的事实来讲,政府不能不考虑到广大受伤害民众的损失,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就是在民众利益受到损害时。我们的政府常常在讲,执政为民,立党为公,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这些闪光的伟大思想我们不能仅仅是停留在政治学习的口号上,否则就是愚人之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首要的目标和任务应当是建立一个廉洁、高效,为民的负责任的政府,而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在法律上首先就是对政府部门官员渎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承担法律的赔偿责任,而后就是纠正大量的政府机关违法违规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治理政府官员腐败问题,这正是目前政府从一个权力政府向一个责任政府转变中迫切需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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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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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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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国栋 37303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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