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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追究国企领导责任应有“法”可依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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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资委11月1日对外表示,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出台。据悉,在这份文件里面,规定了企业资产损失的金额以及相关处罚,其中明确“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信息时报》11月2日报道)

      笔者认为,这一《暂行办法》既有合理的因素,也有若干令人遗憾的不合理因素。但其积极意义是不容抹煞的。

      合理的成份在于,广东省出台的这个《暂行办法》由于更加明确了对国企负责人问责的具体规定,对处罚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因而显得一切都有“法”可依,相信在这样细致的条款面前,违规造成国家重大损失者再想如同以往一样逃脱责任,恐怕就不再容易。

      就局部的范畴来看,广东省的这一红头文件,是对此前深圳颁发文件“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的一次突破,并且从发文的层级来看,广东省国资委的这一份红头文件具有了更强的约束力,使得深圳市的那个宽容改革者犯错的文件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而若从更大的范畴审视,那么广东省的这一《暂行办法》显然又具有了破冰意义。让此前混沌一片的对国企领导干部问责与惩处有了具体的规则与约束。尽管笔者认为,其所规定的“企业资产损失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上的处理办法”还存有争议,仍然让当事人有可乘之机,但毕竟《暂行办法》迈出了比较扎实的第一步,率先成为全国的示范。

      事实上,无论是暂问责还是终身追究,抑或上升到司法介入的层面,其目的都不在于如何惩处某个国企领导干部,而在于以更为具体化的方式保护国有资产不再白白流失。而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问责,让其真正体会到责权利对等的风险,无疑是保护国有资产的应有之义。

      至于《暂行办法》中的不合理因素,其实也是明显的,譬如其中规定的“企业资产损失100万元至250万元的,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25%”,则有偏袒国企领导的意味。既然经营中造成企业资产损失,那么领导干部显然是不能够拿绩效年薪的,只扣除25%,未免对国企领导的行政与决策行为过于宽恕。

      当然,即使有不合理因素,我们也应该看到广东省的《暂行办法》还是瑕不掩瑜,利大于弊的。之所以笔者对此予以大力的肯定,原因是这一《暂行办法》让追究国企领导干部责任有“法”可依,有了可以问责的法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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