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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旅游条例实施 自费项目须要写进合同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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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团出门旅游,第一件事情就是选择一家旅行社,并与之签定旅游合同。那么,如何做好这第一步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呢?广大市民请注意了,在新实施的《四川省旅游条例》中,首次写明:自理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由旅游者自愿选择。

      自费项目要写进合同

      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队长廖再新介绍,在众多投诉中,游客对“消费自费项目”的投诉数量非常多。一些旅行社事先不对游客进行明确告之,在旅游途中却强行向游客推销自费项目,引起了很多游客的反感。此次《条例》作出了明文规定,游客在参团应格外注意。

      除了签订书面合同,《条例》还规定,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合同指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向旅游者发放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和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因为只有发放了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游客才知道自己的具体行程。

      根据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认准合同上的公章

      《条例》规定,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门市部名义签订合同,不得聘用、委派导游和领队人员。廖再新总队长提醒,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上所用的章是不是旅行社总社的团队业务章。如果不是总社的章,而是出现“XX旅行社XX门市部”等字样,则要提高警惕了——它有可能在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一旦查实,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亲自到营业场所跑一趟

      为了方便游客,目前很多旅行社都推出了上门签订旅游合同的服务,很多游客凭借一个电话,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全部的参团手续。为此,廖再新总队长表示,为了放心的出游,游客最好亲自到旅行社的营业场所跑一趟,查看其营业部是否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遭遇“黑社”。

      此外,辨识旅行社的真伪,游客还可以拨打全省旅游咨询投诉电话96927进行查询。(记者 陶颖 实习生 李杨)

      《条例》着力解决各种新问题

      涵盖旅游6大要素、全面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昨日,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旅游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四川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综合性旅游地方法规,标志着我省旅游法制化步入新阶段。《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着力解决各种新问题

      到会的王怀臣副省长谈到,2000年至2005年,全省旅游总收入由258亿元增加到721亿元,增长1.8倍,旅游总收入相当于全省GDP的比重从5.6%提高到9.8%。今年全省旅游总收入有望突破1000亿元。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在发展中产生的综合性问题靠单一的地方性旅游法规已无法解决。原有的两个条例逐渐显现出不适应的情况。

      2004年7月,我省启动了《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制定工作。经过两年多的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和多次审议,《条例》最终出台。

      据介绍,《条例》分8章共84条,从旅游促进、旅游经营(旅行社、导游、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客运、旅游宾馆饭店、旅游购物场所等)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行业自律、行业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全省旅游行业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管理进行规范。

      5大精髓贯穿《条例》

      四川省旅游局副局长陈加林代表省旅游局就贯彻执行《条例》做了具体阐释,并将《条例》内容归纳了5大精髓和新亮点。

      一是重视旅游规划对发展旅游业的促进作用。《条例》第7、第8条用法律形式强调了旅游规划。要求在做旅游规划时,要注重保护旅游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

      二是大大强化了公共服务的职能。如建立假日旅游信息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等。《条例》还首次明文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公民自助式旅游的发展,为公民的自助式旅游提供方便。

      三是依法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目前,有的旅行社对门市部等管理不力,门市部非法独立经营;有的旅行社不顾游客利益,只求低价,经常发生质量和安全问题;有的旅行社收费混乱、肆意毁约。对此,《条例》有明确规定,各旅行社要严格依法经营、规范操作。

      四是完善劳动用工制度。针对目前一些旅行社雇佣导游时不付工作甚至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间接导致旅游团队服务质量降低,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条例》都有相关规定:各旅行社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等。

      五是大力规范导游的执业行为。针对导游无工资、向旅行社“买团”、以拿“回扣”为生的不正常现象,《条例》内多个条款都创设了相应的导游报酬机制,即由旅行社通过合同约定向旅游购物、餐饮、住宿、娱乐等场所收取一定比例的促销费用,然后以工资、业务提成等形式发给导游劳动报酬。并对导游的具体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提出了6个“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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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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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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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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