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家认为,法规的威严在于惩罚产生的威慑力,这种去惩罚的“人性化”可能削弱法律的威严。但笔者以为,这种自由裁量权内的人性化不仅不会削弱法律的威严,反而更容易让人们遵守规则和尊敬法律。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越人性的法规越容易让人敬畏,因为人性化既让法律有了一种道德的力量,这种道德力量让人觉得不容侵犯和亵渎,也触发了人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让法律走入人们的内心。
一位朋友跟我讲过一件事:某天晚上因开车闯了红灯而被警察拦下,本着一种抵触和逆反情绪,他故意不掏证件,等着跟警察吵架。可出乎他的意料,那个警察不断地向他敬礼和劝说,最后被敬得不好意思的他拿了证件。而且警察看了证件后并没有抄罚单,而是劝说他以后不要这样了。朋友说他被那位警察的态度打动了,决心以后再也不闯红灯了。
我想,朋友是被“人性化”打动了,警察执法的人性化让他对法律产生了敬畏感———这是一种发自内心、真正认同的敬畏感,而不是被严厉的惩罚和高额的罚款吓出的畏惧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把人当作人,就是要宽容人这些偶然、轻微的违法行为,并相信人通过劝说和教育后能接受那些道理。法律能尊重人性,也就使法律在人面前有了一种巨大的道德力量,让人尊敬,由“敬”生出“不容侵犯和违反”之心,形成一种敬畏感。
而如今许多地方和部门流行的罚款主义思维认为人会因为害怕罚款而守法,罚款越重越让人敬畏法律。其实,这种把人当工具的罚款只能让人畏惧而不会认同法律。确实,管制者的监督确实可以让人畏惧惩罚,可管制者不可能永远“在场”。当管制者不在场时,当一个人感觉不被盯着的时候,他就会违反规则———法律只有真正在内心里被人敬畏了,才不需要管制者无时无刻如影随形地盯着,人们会因为敬畏法律而遵守法律。而只有把人当人的、人性化的法律才能在人们面前树起一种道德力量,让人们在内心敬畏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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