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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又现拍卖判决书案例 法院称此举变相指责执行难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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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半年过去了,“法院生效判决仍是一纸白条”,宁夏银川市一对夫妻无奈之下当街“低价拍卖判决书”,以解燃眉之急。法院认为此举是变相指责执行难,但对此也是有心无力。在没有“特效药”的情况下,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家对日益增多的拍卖判决书现象提出了具有探索性的建议。

      寒风凛冽中,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中山南街上,一个四十多岁的妇女双手举着“低价拍卖判决书”的牌子,眼里不时流露出期盼的目光。近两个小时过去了,没有一个人上前询价购买。

      11月6日,这位名叫余凤珍的妇女找到记者,满脸的无奈,满眼的泪水,向记者讲述了在街头拍卖判决书的情形和他们一家的不幸遭遇。

      生效判决遭遇执行尴尬

      余凤珍说,4年前,她和丈夫谢建伏与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办事处友爱村村委会协商,签订了温棚租赁协议。协议书约定,友爱村村委会将其集体所有的占地42亩的二代蔬菜温棚租赁给谢建伏用于育肥羊基地,租赁期5年。双方还约定,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如遇国家集体单位征用此土地,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双方协商解决。

      协议签订后,谢建伏先后通过农村信用社贷款和向亲戚举债,投入数十万元对租赁温棚进行了改建和扩建。没想到的是,2003年3月,温棚育肥羊基地刚刚投入使用,就被列入了拆迁范围。

      拆迁后,村委会拿到了拆迁补偿款,但却没有谢建伏的份,谢建伏将银古路办事处和友爱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判决友爱村村委会偿付谢建伏良种羊繁育基地损失费780619元。

      “半年多时间了,这几页胜诉判决书成了一纸白条”,无奈的谢建伏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友爱村村委会在支付了谢建伏5万元补偿费后,再无下文。

      区区5万元执行款杯水车薪。谢建伏夫妇卖了家里的120平方米楼房也无法偿还信用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又将谢建伏诉之法院。谢建伏夫妇暗自商讨:低价拍卖判决书,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

      法院在随后的几次执行中连连碰壁。友爱村村党支部书记万福、村委会主任张明武表示,村委会不愿主动履行判决,是因为他们认为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是,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村委会还是会积极配合执行的。

      据悉,目前,友爱村村委会已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拍卖判决书挑战执行难

      “我们低价拍卖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也是无奈之举。”谢建伏夫妇告诉记者,“作为债权人,我们理解法院执行工作中面临的种种困难和各种阻力。我们只是想通过拍卖判决书这种做法,引起社会的关注,希望更多的人能够理解支持并配合法院的执行,使法院的每一件生效判决都能得到顺利执行。”

      对于谢建伏夫妇拍卖判决书的做法,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吴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一种变相指责法院执行难的行为,法院既不提倡,也不反对。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准当事人拍卖判决书。但从目前全国各地不断出现的拍卖判决书的情况看,几乎没有成交的范例可供借鉴。我们还是希望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谈起法院的执行难,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锋深有感触。

      李锋对记者说,尽管我们在清理执行积案中采取强制措施,可依然对一些债务人起不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在两级法院剩余的未执行的3213件、标的总额6.94亿元的执行案件中,其中就有2093件、涉案标的1.17亿元的案件因各种原因无法执行。“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单位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依然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顽症”。

      “诉讼信托”能否医治执行难

      余凤珍走上街头拍卖判决书的行为,引起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和专家学者高度重视。

      10月下旬,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后,提出尽快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金制度,在债务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的经济救济,以解决其生活困难。

      宁夏大学客座教授贺凤竣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拍卖判决书的现象,反映了在目前法院普遍存在执行难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所作为的一种态度。“债权人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是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可以自由转让。受让人通过收买判决书,可以与债权人进行抵销,且这种方式不用通过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就可以实现。”

      贺凤竣建议,法律法规应该对越来越多的出售判决书行为作出明确规定,通过制定“诉讼信托”法律制度,即当事人在诉讼前就可以将自己的诉权转让,以解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买卖判决书的问题。这样,既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维护了司法权威。

      对于“诉讼信托”,贺凤竣作了详细的解释:“诉讼信托”的实体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完全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就债权人拍卖法院判决书来说,维护的就是法院生效判决这样一种公共利益。在“诉讼信托”活动中,由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为受益人处分信托财产。信托合同一经成立,受托人就取得了信托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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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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