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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新蔡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驶向“快车道”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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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新蔡探索解决刑事案件诉讼时间长、办案效率低问题

      今年2月以来,河南省新蔡县检察院积极探索新的办案机制,建立完善了“简繁分流”、“捕诉衔接”、“双向介入、双向延伸”、“办案提速”四项办案制度,形成了一套加快刑事案件运转速度、提高办案效率的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自该机制实施以来,该院刑事案件办案周期明显缩短,审查逮捕时间平均缩短了3天,反贪、渎检、公诉部门办案期限平均缩短了20天。

      河南省新蔡县检察院先后办理了两起羁押期限对比鲜明的案件:

      2005年6月22日,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3日,该县法院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张某实际羁押时间206天,羁押日期和刑期折抵后,实际羁押时间超出法院判决刑期近三个月。

      2006年6月28日,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5日,该县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王某实际羁押时间59天。

      上述两个案例,同是发生在河南省新蔡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相同,不同的是王某羁押时间明显缩短。不同的办案效果源自于新蔡县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办案机制的改革。

      “简繁分流”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在以往的办案实践中,该院公诉和侦监部门办理案件实行承办人轮流分卷制。这种方式看似公平合理,但由于案件复杂,难易程度不同,造成了承办人员之间工作量的不平衡,且不利于发挥承办人员的特长,致使简单案件不能迅速办结、重大复杂案件不能办精办细。为解决这一问题,该院建立了“简繁分流”制度。在受案之初,该院就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分为简单刑事案件和复杂刑事案件。同时,该院结合办案人员的能力和特点,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成立相应的简单刑事案件办案组、复杂刑事案件办案组,实行刑事案件分类分流办理。该项制度最大限度地解决了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了人力资源与工作任务的最佳配置,主办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将主要精力放在复杂案件的侦查和审查工作上,普通办案人员集中精力办理一般刑事案件,提高了诉讼效率。

      “捕诉衔接”消除监督“盲区”

      根据传统的监督模式,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执行回执后,监督活动即终止;公诉部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后,开始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然而在二者之间,检察机关明显存在监督“盲区”。为解决上述问题,该院完善了“捕诉衔接”制度,要求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实现有效衔接:即侦监部门在批准(决定)逮捕时,在补充侦查意见书中列明需要继续侦查的事项,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完善证据;公诉部门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按照侦监部门的补充侦查意见书,对补充侦查情况进行审查,加快了案件诉讼进程。“捕诉衔接”制度还明确规定了“诉前预警”制度,即公诉部门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限届满10天前,向侦查部门发出预警通知书,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实行“捕诉衔接”制度以来,该院的审查起诉案件退补率较去年降低了7个百分点。

      “双向介入、双向延伸”提高诉讼效率

      “双向介入、双向延伸”制度是指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在侦查环节,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提前介入侦查机关(部门)侦查活动,将工作职责向前延伸至侦查环节,按照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指导侦查人员合理取证,同时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监督;侦查人员将工作职责向后延伸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根据每个环节的证据要求及时收集完善相关证据,减少不必要的退补,同时还可对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就案件的定性和情节认定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合理建议。

      在审判环节,该院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配合,积极建议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双向介入、双向延伸”制度,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仅使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办理提高效率,而且监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全面提速,开通了刑事案件的全程快速通道。

      “办案提速”充分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期限为7天,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侦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而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办结的,但如果办案人员不能统筹安排,往往会使每个案件都用尽办案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被侵犯。

      为保障执法公正,该院建立起严格的办案提速制度,具体工作中,坚持做到“三减、三不”。“三减”,即减少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案期限:侦查环节,该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简单刑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分别在一个月、一个半月内侦查终结;审查批捕环节,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提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后,简单刑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分别在三日、五日内作出决定;审查起诉环节,公诉部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轻微刑事案件十五日内、一般刑事案件二十日内提起公诉,复杂刑事案件二十日内提起公诉,确有必要时可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三不”即:适用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办理案件不得简化、省略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公诉部门办理简单刑事案件一般不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一般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确有必要时报请检察长决定。

      目前,该院在刑事案件办理方面实现了“三个转变”,即转变传统办案模式为节约司法资源、突出案件质量和效果的办案模式;转变一般人权保护为充分的人权保护;转变准确执法为追求公正和效率并重的更好执法,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保障了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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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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