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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试行易人易庭执行制度,所有执行案件均可由申请执行人自行选择执行法官,收到良好效果,全院执行案件实际结案率(不含中止)近70%。
据了解,黄骅市法院从2005年7月开始,试行《申请执行人选择执行法官制度》,所有案件均由申请执行人自行选择执行法官。具体操作程序是:设立公示栏,将所有执行法官的基本情况如履历、学历、上年度工作奖惩情况、本年度至今结案数、结案率、未结案件数统计及结案总数动态排名等向社会公示;执行立案时,由工作人员告知申请执行人可自主决定选择执行庭室和执行法官;申请执行人选择承办法官时,一并声明需要回避的执行法官,被申请回避的法官不得参与本案执行。
该法院还规定,对年度新收案件中未结案件总数超过15件的执行法官,申请执行人不得对其选择;执行案件立案后3个月未能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易人易庭执行,新承办法官由申请执行人在全院执行法官范围内自由选择确定。为调动执行法官公正、高效工作积极性,该法院对每个执行单位和执行法官的执行业绩每周向社会公示,并与执行法官的业绩奖惩、提拔任用直接挂钩。
据介绍,该制度实施以来,黄骅市法院所有执行案件均由申请执行人自行选择执行法官。过去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官不作为或办关系案常常敢怒不敢言,现在因为申请执行人在选择法官时,均对所选法官有初步的考查,与被告有关联的法官通常不会被选,避免了法官与被执行人串通一气,而故意不作为的法官将会被申请执行人提出易人易庭。另外,一旦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案件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对自选的执行法官的工作表示认可和理解,减少了因执行不能引发的社会震荡。
黄骅市法院今年以来共新收各类执行案件760件,实际结案率高出去年同期23个百分点,远远高于全国40%至50%的结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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