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工作与综合治理的关系
(一)各项审判工作与综合治理的关系。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是由诸多因素形成的,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与许多部门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好有关。要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就必须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教育、法律等各种手段,也就是说,需要国家所有职能部门,都要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才能实现综合治理社会治安。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的职能作用,就是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审判活动来治理社会,所以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都是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把各项审判活动抓好了就是最实际最具体的参与了综合治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做好本职工作,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按法定程序办案与审判工作要适当延伸的关系。人民法院参与综合治理,不仅要依法办好每件案件,而且对某些案件还应尽力做好必要的延伸工作,以取得办案的最佳社会效果。按法定程序办案是基本要求;审判工作要适当延伸,是根据综合治理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即要求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前后延伸、多层次全方位幅射,以全面有效的发挥人民法院在综合治理中的作用。所以两者的要求是一致的,都是要求我们在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上下功夫、花气力。基层人民法院处在审判工作的第一线,要充分发挥贴近人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等优势,认真开展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梳理工作,积极运用巡回办案、就地审理、诉前和诉中调解等快速审理方式方便群众诉讼,加大对民间纠纷的调处力度。结合办案,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真正发挥好促经济发展、保社会平安的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强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参加综合治理必须解决的认识、目标和方法问题
人民法院运用审判职能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解决好三方面的问题:
(一)认识要统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社会主义社会治、综合治理综合抓”才能完成。人民法院在这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人民法院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着眼全局,立足本职、千方百计、全力以赴地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服好务。
(二)目标要明确。在开展各项审判工作时,必须注意到:每处理一起来信来访告申案件,要热情接待,讲清道理,使当事人投诉有门,防止越级上访,防止矛盾激化;每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枉不纵,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把申诉、缠诉减少到最低限度;每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力求做到化解一个纠纷,解决一个矛盾,消除一个隐患,促进一方安定;每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既要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要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三)方法要讲究。应该说,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是丰富的,方法也是灵活多样的,实践证明,效果也是好的。诸如认真抓好案件的公审公判,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开展法制宣传,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公民遵纪守法,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搞好缓刑案件的考察,进一步稳定社会治安;开展司法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减少犯罪和发生各种纠纷的外部因素等,都是教育广大公民遵纪守法的有效形式,搞好综合治理的重要方法。
三、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一定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一方面在审判与执行中,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另一方面要全面发挥审判与执行的职能作用,积极协同各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司法为民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不断强化依法调处矛盾纠纷的意识,着力提高依法调处矛盾纠纷的水平,切实做好依法调处矛盾纠纷的各项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一)立足刑事审判,搞好延伸。发挥刑事审判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仅从审理案件考虑是不够的,必须延伸职能,拓宽领域,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审判工作的综合治理功能。
(二)立足民事审判,抓好民调指导。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使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人民法院应当立足审判职能,加强横向联系,通过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员的专题培训会,采取以会代训、案例讲解、现场提问解答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做到对调解工作的指导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共同配合协调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努力为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新的贡献。
(三)立足商事审判,服务民营企业。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处理涉及民营经济的重点案件和难点问题,创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治安环境和法制环境。通过开展搞好一次调查、建好一项制度、开展好一次专题调研、搭建好一个平台、举办好一堂法制课,深入民营企业走访、考察,找出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研讨对策,谋求发展,联动做优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
(四)以案说法,加强普法。以案说法,是人民法院开展普法教育的有效形式之一。通过选择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件到企业、学校、社区现场开庭、以案讲法,使在场旁听的群众感受到审判过程的公开与透明,了解案件事实真相,辩明是非曲直,为法制宣传与教育搭建起新的平台。
(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处理涉法上访长效机制。信访工作是人民群众要求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有关政策法规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政府和人民密切联系的纽带。但是,当前信访工作中所出现的上访积案多、重复信访量大、长期滞留上访的人多等问题,已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人民法院作为当前各种矛盾与纠纷的聚焦点,必然成为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重中之重。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和完善涉法上访制度。一是认真落实信访接待制、院领导信访接待制、首问责任制;二是切实抓好初访接待工作,做到矛盾不上交,问题不后退;三是把好“立案关、审理关、执行关”,合力化解矛盾。
【作者介绍】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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