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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官职业风险调查:重压下易生倦怠麻木心理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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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条令人震惊的新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5名法官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中一人曾任该院副院长。11月10日下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并透露,其中3人即将被提起公诉。

      几乎与此同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因受贿607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法官群体一时成了舆论议论的中心。一位基层法院法官的观点让记者耳目一新:“实际上,这些事件反映出当今法官职业有风险而且是高危度的风险。”

      一份来自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对法官群体职业风险和心理压力的专题调查报告,更加引起了记者对“法官职业风险”这一问题的兴趣。法官职业风险高,究竟有什么具体表现?

      11月13日,记者采访了北仑区法院参与调查和撰写报告的陈广秀、何菊花以及张晓华、倪联辉等多位法官。

      接触诱惑机会多 稍有不慎便失足

      据记者了解,法官集体“沦陷”,这已不是新闻。就在深圳中院集体腐败案之前,曾经有过“安徽阜阳三任中院院长前腐后继”,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窝案中涉及法官13人……

      一位资深法官向记者道出了一段发自肺腑的话:

      “法官办案是为了定纷止争,定权益之纷,止权益之争,而且是其他手段已无法解决的激烈纷争。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的身家性命,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财富得失,行政案件涉及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强烈对抗。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博弈,同时也会运用自己拥有的资源,试图影响法官,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有些当事人独占资源优势,或金钱、或权力、或名望、或人事关系,无所不用其极。这对法官来说,无疑是可怕的诱惑和巨大的陷阱,一不小心就会被拉下水或者自蹈火坑。”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冲 突难免给法官造成审判风险

      “法官的职业风险主要出自于案件,来源于内外两方面,内在的是目前的法官考评体系,外在的是案件当事人。”这是采访中几位法官较为一致的观点。

      “这种职业风险一个具体表现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冲突带来的风险。”陈广秀法官对记者说,法官判案要“以事实为依据”,这里的“事实”是由证据构建的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既然这样,法官们判案大可只看证据,其他勿论。“问题在于,法官们不是机械运行法律的机器,身处法官这一职业角色背后的是一个个有思维、有情感的个体。”

      在法律界广为人知的“莫兆军事件”就是个很好的例证。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法官莫兆军审理李兆兴状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纠纷案。李兆兴持有张坤石夫妇的借条,而张坤石夫妇辩称借条是被李兆兴及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的。经审理,莫兆军作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结果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公安机关传唤冯志雄、李兆兴两人,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张坤石等人所写。莫兆军也由于当事人败诉自杀而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起诉。

      从法官一下子沦为囚徒,莫兆军带着疑罪之身度过了一年多的时间。虽然莫兆军最后被判决无罪,但原来开朗乐观的他一下子变得忧郁沉默、心事重重了。

      “判案是有风险的,弄不好出了人命,就得有人去坐牢。当法官风险太高了。”这是莫兆军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的一席话。

      陈广秀对此分析说:“当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冲突时,法官只能依从规则,对一方的委屈视而不见,感而不觉。而这,往往会造成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和对立,这种对立严重时会产生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危机。于是各种恶性事件的发生就不足为奇了。”

      质量与效率难以兼顾 出现错案将面临处罚

      “法官的职业风险还源于质量与效率的冲突。”倪联辉法官告诉记者。

      在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安徽亳州一农民被冤杀人奸尸,八年后因真凶归案获释”一案的报道中,一位法官说的话,点出了法官职业所存在的这种风险:“领导催结案,当事人催惩凶。上下两头挤,实在是没一点办法,就想着能尽快结案。”

      “在一定的时间里,在保证包括文书、案卷等细节质量的前提下,要及时高效地解决大量的纠纷,法官必须投注大量的心力和耐力,严谨细致,不敢松懈。而一旦出现错案,法官将面临处罚。”倪联辉说,“就是因为上下级法院由于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异,而出现被上级法院改判的情况,在当事人和外人看来,初审法官肯定也是错了,由此而来的当事人的指责、法官体制内部考核成绩有可能因此偏低,甚至个人前途方面出现不可预测因素等等,都是现实存在的。”

      倪联辉感慨道,“有时质量与效率的确难以兼顾”,其中部分因素缘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有限的法律很难涵盖无限变化的社会生活,但“法官不能以法律无规定拒绝审判”,“在规定的时间内,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要审结案件,无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审结案件。”

      当事人期待与判决冲突 法官屡屡遭受人身伤害

      其实,法官在工作中遭受伤害的情况并不鲜见。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案件当事人邓文林,因不服判决,事先将一把不锈钢菜刀藏在白色塑制文件夹里,混进法院,对民庭庭长徐娜一通乱砍。徐娜身中7刀,所幸获救及时,保住了性命。

      北京某银行职员因不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审判员杀害。

      何菊花法官对几年前发生在浙江省萧山市的一幕依旧记忆犹新。当时萧山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时,一方当事人因对法官不满,竟当庭将偷带进去的浓硫酸泼向法官,致使一位法官重度烧伤。

      “这就是当事人的期待与判决结果的冲突,给法官带来的职业风险。”何菊花认为,对于基层法官而言,面对的很大一部分当事人来自乡土社会,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于一整套高度专业化的程序和术语当事人难以理解,更难用正确的方法维护自身权益,他们大多把希望寄托于法官的明察秋毫,而一旦审判结果与自身预期不一致则迁怒于法官。于是,法官轻则被投诉、辱骂,重则被人身攻击甚至生命受到威胁。

      职业风险高度重压难排解 法官产生四种非正常心理

      据陈广秀、何菊花两位法官介绍,根据她们课题组去年的调查,在目前法官职业群体中,高度的职业风险让法官产生了4种非正常的心理。

      “首先是倦怠逃避。”陈广秀说,如手中积案太多时,法官们大多希望“不要再分到新案子”,或者干脆就“不去想了,办一件算一件吧”,希望在内在认知中把繁重的工作屏蔽在思维之外不去触及。在遇到疑难案件时,法官们大多渴望能调解结案,借以回避裁断,或通过上报审判委员会决定、请示上级法院来分散压力和风险。

      “还有就是机械麻木。某种程度上,机械麻木心理是倦怠逃避心理‘更上一层楼’的表现形式。”何菊花告诉记者,对于产生这种心理的法官来说,工作不过是一种机械的习惯、一种不得不从事的谋生手段而已。如在测试中,有的法官选项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就是“无所谓”。

      “再就是紧张焦躁心理。很多法官在结案时会有如释重负的感觉,这说明某种程度上日常的工作已给法官们造成了心理上的重压。”陈广秀说,在这样压抑紧张的心态下,个体很难有舒缓平和的心境而时常处在如箭在弦的张力中。与之伴生的则是焦躁不满,对当事人难以保持耐心宽和的态度,当遇到个别无理取闹的当事人时,法官很容易情绪冲动,感到“非常愤怒,不能忍耐”。

      “如果说紧张焦躁的心理表现形式是外放的,那么担忧焦虑心理更多的是向内的投射。”何菊花分析道,担忧有时还可以说是面对事态的一种适当的情绪反应,而焦虑则是对“危机”不适当的反应,或者甚至是对想象出来的“危机”的一种反应。对法官个体来说,个别案件判决后因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无十足把握而担忧在所难免,但如果案件判决后惴惴不安的心情成为一种常态时,恐怕就很难定义为正常范围内的担忧了。

      “上述4个方面心理压力的存在,对法官群体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无疑是不可小觑的,严重的话甚至会对法官群体的司法理念、人才机制产生不良影响。”倪联辉法官对此十分担忧。

      “如同其他职业风险一样,法官职业风险是可以预防和排除的。”采访中,几位法官一致认为,一方面法官应时刻不忘修身养性,强化自身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应净化司法环境,为法官职业提供优良的执业条件。如建立有效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确保尽量减少对法官审理案件的行政干预;建立科学的法官选任、考核制度;开设心理咨询与心理讲座帮助法官减轻心理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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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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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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