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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峡都市报:拒付卡拉OK版权费体现法治进步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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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近日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如果强制收取,他们将采取诉讼。(见本报今日A19版)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已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12元/包房/天的收费标准,而广州也被列为收费试点城市。此番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说“不”,可算是收费者与缴费者的第一次正面交锋,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交锋尚未开始,收费标准却已经公布———卡拉OK版权使用费显然不是权利博弈的结果,而只是职能部门专断的结果。

      卡拉OK经营业者有义务向著作权人缴纳版权费是不容置疑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的态度是:不是不愿缴费,而是要缴得明白。因为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平等协商的结果,版权局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权利单方制定标准,然后强制性地交由缴费者遵照执行。

      在法律的框架内,如果你有单方制定标准的权利,我当然就有单方拒绝执行标准的权利,权利人是互相平等的,两者达不成契约,出路只有一条:法庭上见。

      本来,公开博弈应该安排在收费标准出台之前,但是有关部门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这一点,因而协会组织只能通过拒绝的方式争取博弈的机会。一定意义上,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的公开拒绝,不仅是在以不妥协的姿态全力维护自己的权利,更是在宣告:任何权利都不应该被忽视,而应该拥有参与博弈的机会。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一样重要。所以,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只要有利益相关一方不接受,那就不应该具有强制效力,而是重新启动协商程序,制定一个为各方接受的收费标准。

      “无博弈则不缴费”是卡拉OK经营业者的权利,在法律框架内,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拒绝未经自己参与博弈的强制性规定,以抵制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部门自定规则,这是一个不小的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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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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