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昌华的遭遇是权与法具体较量的体现,是当下权大于法的折射。对于马昌华妨害作证罪一案的种种蹊跷,贺卫方教授认为,行政权力一权独大是比较普遍的情况,由于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等权力都控制在行政机关手里,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屈从于行政机关。
本则新闻表明,对公民财产权的最大威胁主要来自国家权力。事实上,公权力对公民财产权负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一是国家权力必须承担起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二是国家权力自身不得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法律常识告诉我们,并不是由于人们制定了法律,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才得以存在,恰恰相反,是因为已经存在着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人们才去制定法律。但是,马昌华妨害作证罪一案的种种蹊跷,则直接说明有良好的立法并不一定能保证法制公平的必然实现,如果没有公正的司法和执法作保障,那么平等的理想只能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马昌华妨害作证罪一案的种种蹊跷必将导致公众法律信仰的流失。众所周知,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与灵魂,法律如果失去正义就只能是暴政的工具,只能是对人性的压抑,从而导致人们对法律的恐惧和规避,法律信仰和法律权威也就无从谈起。我们知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必须在两个基本前提下存在:第一,法律自身的正义性。法律成为维护自由,遏制权势,维护公平,遏制特权的护身符,法律反对一切摧残人性的行为。第二,法律实施的正义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马昌华妨害作证罪一案的种种蹊跷必将伤害政府权威。法治社会所要求的政府权威是在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也就是说,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范围内行事。任何超越法律权限的政府行为都将受到坚决的抵制。政府的守法义务是不同于普通民众的绝对守法义务。对普通民众而言,他们可以选择守法或违法。只是如果选择违法,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选择守法的时候,就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政府来说,它只有绝对守法的义务而没有违法的选择,因此,政府官员在代表政府行使手中的职权时,不能象普通的民众那样有选择违反法律的自由,他们只能忠诚地守法。不存在政府良性违法的可能。政府官员在行使具体职权的时候,不能因为特定情况下的实质正义的考虑而采取违法的手段。
法律不仅是用以约束社会公众的,更是国家政府权力的约束和规制。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经典表述是: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潘恩说,法律必须靠原则的公正以及国民对它感兴趣才能获得支持。美国勃兰代斯大法官说:我们的政府是威力强大无所不在的教员,教好、教坏,它都用自己的榜样教育人民。犯罪是可以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道,把自己看作法律的化身。种种良言,无不告诉我们了政府违法的严重性。期待马昌华妨害作证罪一案的种种蹊跷早日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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