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表示:“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
《规定》明确刑事和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刑事和解合法、真实、有效,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判处。
《规定》还明确:经济赔偿数额和其他补救办法应当与被害人受犯罪损害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并且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赔偿、补救能力。
《规定》还指出,作刑事和解处理的案件主要是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且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然人;(二)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四)犯罪嫌疑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
此外,对以下列方式达成的刑事和解承认其效力:(一)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二)双方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促成当事人达成的和解;(三)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和解;(四)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派员进行调解达成的和解;(五)其他机关和单位在职权内进行调解达成的和解。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周世雄透露,今年初,省检察院开始刑事和解试点工作,并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省内知名法学专家对《规定》进行论证。10月31日,湖南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将《规定》下发全省各检察院。
“刑事和解不是拿钱买刑,和解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对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民事损害部分给予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后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有别于刑罚中的罚金。”
周世雄还表示,处理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将根据规定,达到和解应当从轻的从轻处理,没有达成和解的依法办理。目前,刑事和解只适用于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犯罪,且侵犯对象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和国家。
周世雄还表示,《规定》的施行,对于正确执行刑事政策,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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