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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商品包装图案侵权案,法院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取得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判令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盐业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蒲涛的摄影作品“大熊猫”,印刷公司立即停止在食盐包装袋上印制该作品。
据介绍,1997年蒲涛创作完成了摄影作品“大熊猫”。2006年3月,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在其网站上要求其下属成都盐业分公司使用的食盐包装袋样张上要有一只行走的大熊猫,主体图案与蒲涛创作的摄影作品“大熊猫”相同。
成都盐业分公司在销售食盐时使用了该包装袋,华盛公司接受省盐业总公司的委托,印制了该包装袋。而该包装袋是盐业总公司经专利权人李某的授权许可而使用的,专利产品包装袋上的图案为一只行走和一只侧卧的大熊猫,背景为瀑布和竹枝。2005年10月,李某与盐业总公司签订合同,将专利权转让给了盐业总公司。
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当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将根据保护在先和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在后权利是否构成对在先合法权利的侵犯。
虽然三被告使用、印刷的食盐包装袋与外观专利产品包装袋相同,但专利权获得的时间晚于蒲涛的摄影作品“大熊猫”创作完成的时间,而且这项专利的实际设计人武某不能说明及证明使用大熊猫图案有合法来源或由其独创完成,其专利权不能对抗合法的著作权,因此法院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考虑到侵权食盐包装袋已经流入市场,完全收回需要一定时间,且三被告并无侵权的主观恶意,因此法院给予成都盐业分公司合理的必要的时间以停止在食盐包装袋上使用蒲涛的“大熊猫”作品。
三被告进行了辩解,认为停止使用涉案食盐包装袋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蒲涛的著作权应受到限制。对此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认定成都分公司停止使用侵权包装袋,而并非停止销售食盐,因此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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