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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铁路、民航、公路客运等部门都具有鲜明的社会公共属性,信息公开是这些部门起码的社会职责。铁路售票系统电脑升级也应该广而告之,而太原铁路局没有向社会发布信息,不向社会公众履行告知的义务,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电话中郝劲松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今天上午,这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向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
今年7月29日,郝劲松到太原市下元联运火车票代售点购买火车票,被告知太原铁路局以电脑升级为由关闭了多家车票代售点。郝劲松认为太原铁路局侵害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遂诉至法院。
11月22日,太原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下元联运火车票代售点是太原市联运总公司下设的售票窗口,不是太原铁路局的下属机构,太原市联运总公司和太原市铁路局二者是平等主体。太原铁路局对该代售点应否公示其售票情况无权干预。
对此,郝劲松认为,太原铁路局和太原联运总公司虽然是平等主体,但是《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太原铁路局客票代售处管理办法》规定:太原铁路局对全局代售处进行宏观业务管理;车站对代售处的日常安全、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由此可见,太原铁路局与所有火车代售票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电脑升级的活动中,太原铁路局和太原火车站是发起这次行动的组织者和执行者,火车票代售点只是一个被动承受者。作为电脑升级这一活动管理者的铁路部门理应向社会公告,履行告知的义务。
“太原铁路局火车票代售点电脑升级工作一拖就是将近一个月,而火车站自己的电脑升级只用了几个小时,这让众多不知情的老百姓在代售点和火车站之间奔波,造成很大的不便。”郝劲松告诉记者。
郝劲松在上诉状中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太原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裁定判决被上诉人太原铁路局赔偿上诉人车费1.5元;判决太原铁路局因电脑升级给上诉人买票带来的不便向上诉人郝劲松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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