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是一个弱势群体。为什么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而相当一部分劳动者还是不能及时拿到工资呢?劳动者的工资本应属于他们的劳动所得,为什么本属于他们的东西需要国家与地方花大力气才能“讨”回一点呢?他们中很多人依靠工资来生活,有的甚至来生存啊!!!
笔者试着从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力量四个当事人来分析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一、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我参加过很多次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在宣传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愿意接受帮助。比如说:有一个在建筑工地上干活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宣传前我就知道他所从事工作的单位和工地),从我们的宣传地点经过时,我给他一张宣传资料,并试着给他讲一些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怎么样维权。但是,让我失望的是,他接过宣传资料,当场就撕碎了,然后扔在地上踩上一脚。当时有些气愤,但是后来想,是不是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但是我们是在教他们怎么维权啊?是不是我们宣传的方式不对呢?我一直没有找到答案。后来,过了大约半个月的时间,他的亲属来给他申请工伤了,说现在人伤势过重,用人单位不给医疗费,没有钱治疗。我们找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说没有给他买工伤保险,说工伤职工的医疗等一切费用待治疗终结后,给予一次性支付,公司现在经营困难。这说明了什么?
我们的劳动者法制意识还淡薄,在未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对怎么样维权不重视,待真正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才找劳动部门,很多证据都找不到。很多农民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说某单位欠工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发现,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欠条。试想: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证明,虽然有事实的劳动关系存在,但是,考勤表、工资册等都在用人单位手中,用人单位伪造证据,不承认有这个职工怎么办?即使用人单位承认有这个职工,伪造证据证明工资不存在克扣或者拖欠怎么办?这个时候劳动部门怎么处理?所以劳动者一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被拖欠的时候一定有工资欠条。
二、用人单位由于利益的驱使,漠视法律的存在
一部分用人单位过于的追求剩余价值,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不给劳动者工资欠条,使部分劳动者不能按时拿到工资,甚至拿不到工资。
一部分企业在追求剩余价值的过程中,错误的认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强,对企业的利益越不利,这导致了农民工得不到法律援助的机会。
由于目前我国的人才总体供求关系还不平衡,各个领域的人才供求关系也不平衡。在一些领域,人才相对紧缺,而在另外一些领域,人才相对过剩。农民工的绝对能力相对失去竞争力是导致农民工求职难的一大因素。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的时候故意为难农民工的求职,如果农民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就不录用,使得一些农民工为了生存,为了有一份工作而委曲求全。同时,农民工求职有季节性,农民工不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追究农民工的责任又有很大的难度,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导致农民工求职出现困难的局面。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于一种尴尬的局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特别是基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于一种被动尴尬的局面。
1、宣传时间制约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的涉及面
基层劳动部门一般宣传都选择在上班时间,即早上八点到十二点,下午两点到六点,而这段时间正是劳动者上班的工作的时间,所以对农民工等劳动者的直接宣传没有多大的意义和作用。
2、宣传地点制约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的覆盖面
真正最需要帮助、最需要解决实际问题的是农民工,而劳动保障部门在宣传时一般选择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如车站,而此时劳动者正在单位上班,单位离宣传地点肯定存在一定的距离,所以劳动者也不可能活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的帮助。
3、基层劳动保障机构不健全,人员少,覆盖面广
由于受体制的制约,在基层,很多县区级政府只有一个人事和劳动保障合并的机构,往往只有2-3个人负责一个县区的劳动保障工作。很多县区级政府没有劳动监察执法机构,没有专门的执法的人员。一些地方政府从其他部门抽调2-3名工作人员进行劳动监察执法,虽然人有了,但是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
每年中央、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到市(或地区)给基层下达的专项行动多达十多个,比如:开展童工保护专项行动、开展工资支付专项行动等等,一个接一个,每个专项行动都要求高度重视,还要求有实施方案,汇报总结。试想,一个基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那么两三个人,难道全部都去负责专项行动,正常的工作业务还开展吗?即使都负责检查,可是辖区内那么多家企业在那么短的时间内都可能检查完吗?抽调人员的工作临时的劳动监察机构没有正规机构、人员编制、财政预算能圆满完成吗?光是制订实施方案、汇报总结就得花多长的时间,每次统计的数字、检查的成果就值得怀疑了。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单一性、局限性意味着劳动者维权的需要广泛的力量支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者维权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赋予的权力具有局限性,单一靠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对劳动者的维权效果不是绝对的理想。劳动监察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当劳动部门处理的案件,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很长的一段时间,所以效果不是很理想。
劳动保障部门在处理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常常遇到有一部分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范围,比如:很多劳动者投诉的工资被拖欠案件中,投诉的标的不全部是工资,有一部分是工程款或者材料款,而工程款或者材料款等不属于劳动部门的受理范围,给处理的结果产生不好的影响。
劳动者的维权需要劳动保障、建设(审查建设资格)、公安(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银行(受委托管理企业所交的保障金,监督企业的账目)、工会(据笔者调查,一些县区总工会只有2—3个人,力量比较脆弱)、工商(负责对企业注册登记的管理)等部门的紧密联合,在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时,也进行用人单位的维权。
【作者介绍】宁夏大武口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