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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的意见
    【 广西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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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年4月19日
    『生效时间』2007年4月1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切实加强我市工业建设用地管理,实现工业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明确重要意义。我市正处于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多区域合作、多机遇重叠的发展新兴机遇。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构建资源节约型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优化我市土地资源配置,缓解用地紧张矛盾,为中小企业搭建发展平台,解决中小工业企业用地难问题的有效手段;是培育优势行业,促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设,推进工业集聚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加快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促进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和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以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为依托,加快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企业发展,逐步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配套、产业集聚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2007年全市新建标准厂房面积约40万平方米;2008—2010年,全市年均新建标准厂房面积约20万平方米。到2010年底,全市累计建成标准厂房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标准厂房入驻率达到70%以上。

      二、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基本要求

      (一)范围界定。本意见所适用的标准厂房是指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具有开放性、经济性和环保性等明显优点。工业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不在本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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