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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7日 『生效时间』2007年10月1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办〔2007〕2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2007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五象新区核心区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核心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核心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民安置小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象新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涉及的良庆区良庆社区、那黄村、渌绕村、坛泽村、邕宁区龙岗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及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统筹土地利用
第三条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对核心区现有土地资源进行统筹利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和核心区建设的进度,划定统筹土地利用的范围。
第五条 统筹土地利用范围内,在项目依法实施建设前,集体土地由原村、组(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统筹土地利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已给予征地补偿的,在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时,土地使用人应当无条件交出土地。
第六条 征收统筹土地利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照本市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七条 相关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统筹土地利用范围的土地的调查和确认工作。
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房屋现状等情况。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就统筹期间的土地利用及土地征收后的补偿安置等事宜,与村、组(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统筹土地协议。
第九条 统筹土地协议应当约定如下内容:
(一)土地及地上附作物的位置、范围、面积、地类;
(二)统筹后土地的利用;
(三)土地征收后征地补偿款的付款条件、方式和使用;
(四)与土地征收有关的安置事宜;
(五)土地征收后的移交条件、方式和期限;
(六)其他与统筹土地相关的内容。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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