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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广西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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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年9月7日
    『生效时间』2007年9月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7〕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南宁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7月27日国务院全国质量工作会议,8月23日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9月5日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猪肉质量管理,提高猪肉质量安全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07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均要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出厂上市销售的猪肉要同时达到“两证两章”;所有生猪屠宰企业无加工病死猪、注水肉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时间

      2007年9月-12月

      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商务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华投区、青秀山管委会和市委宣传部、水产畜牧兽医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二)责任分工

      根据吴仪副总理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各部领导在全国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各有关单位进行责任分工如下:

      1.各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猪肉生产、加工和流通、消费企业的监管;落实整治工作经费,完善执法队伍建设;清理整顿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出租房屋、场地用于私宰或病死猪(肉)交易的违法行为,严禁任何集体或个人为私宰或病死猪(肉)交易提供场所;监督检查本地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2.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本行政区域内私屠滥宰、制售使用注水肉、病死猪肉和病死猪交易等违法行为;清理整顿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出租房屋、场地用于私宰或病死猪(肉)交易的违法行为,严禁任何集体或个人为私宰或病死猪(肉)交易提供场所。

      3.商务部门负责开展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的综合协调工作,重点组织好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修订南宁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生猪定点屠宰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

      4.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生猪的疫病防控和检疫监管。切实加强生猪产地、屠宰、转运过程中的疫病防控和检疫;建立病害猪(肉)、病死猪(肉)无害化处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大力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疫病可追溯制度;抓好饲料质量安全工作;开展兽药质量安全整治。

      5.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猪肉质量安全的监管。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肉品的违法行为;对走乡串村收购病死猪肉的违法行为进行盘查、清理;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6.卫生部门负责消费领域猪肉质量安全。依法查处宾馆、饭店、酒楼、餐饮店、快餐店和单位食堂等用肉单位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肉品的违法行为;规范用肉单位肉品质量管理和采购、储藏、加工全程管理,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7.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猪肉质量安全的监管。依法查处肉食品加工企业使用的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肉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内容

      (一)各县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整治行动方案,落实责任制,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落实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的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整治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执法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组织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交易等不法行为,清理整顿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出租房屋、场地用于私宰或病死猪(肉)交易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加强对猪肉生产、加工和流通、消费企业的监管;监督检查本地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实现本方案工作目标。

      (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明确责任,将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考核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各城区政府必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并制定目标管理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的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本方案工作目标。

      2.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生猪私宰及病死猪交易点联合整治行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商务、公安、工商、卫生、水产畜牧兽医部门配合,对本辖区内的私宰重灾区及病死猪交易点进行打击,达到无私宰村、镇的目标,并在完全清除私宰窝点的村、镇挂牌公示。具体工作方案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3.结合我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彻底治理“五乱”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清理整顿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出租房屋、场地用于私宰或病死猪(肉)交易的违法行为,铲除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滋生的土壤,还村民一个清洁、卫生、美观的生活环境。具体工作方案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4.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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