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浅议我国民事审判中证人作证制度
    【 新闻背景 】

      帮助
     


      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义务,虽然理论界讨论已久,有公法义务和私法义务之争,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法官,对于理论界的争议不想发表过多意见,只是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发现证人作证制度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和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甚至好多时候感受的是审判中的无奈。



      如我院在审理陈香珍等六人与谢瑞花、陈希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中、原审原告张跃军诉原审被告张怀亮等九人及第三人清丰县马村乡东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王常增诉王相增财产损害赔偿案中,都是因为唯一知道案件事实的证人不愿意作证,或作相互矛盾的证言而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对此法官为了实现和谐诉讼的目的,虽想采用模糊调解法,调解结案,但往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认为自己认定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法院应查清案件事实,做出判决,不接受调解。法官因案件事实无法查清,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判决一方败诉,往往激起当事人的不满,认为法院不公正执法,不履行自己查清案件事实的职责,上访告状,造成很坏的影响。因此使审判陷入尴尬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70条规定,凡是知道审判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提交书面证言。从本条可以看出作证是证人的义务,而不是自己可选择的权利,且应出庭作证,除非经法院许可,特殊情况下才能提交书面证言,2007年报10月28日第十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证人做证义务也没有新的规定。



      法律的规定与审判实际中的情况相差距大。据调查,出于各种原因70%的人不愿作证,95%的人不愿出庭作证,在愿意作证的证人中,60%多的人不是出于证明事实真相作证,他们或编造或回避要证实的关键事实,这两种情况,虽然证人表面上都是自愿作证的,但实际上是做的伪证,不符合证人作证的立法目的。



      证人作证,分为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等几种情况。对于当事人提供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9条做了规定,即“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当事人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况,根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即当事人因以下情况:(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它材料,可申请法院调取。对于此种情况,如果法院向证人调查、收集不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看出虽经法院调取,但还作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因此仍可引用当事人举证的规定,即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依照职权收集、调查证据时,根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即当涉及可能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时,法院可依照职权调取证据。此种情况下,如果证人不作证,当事人该担当何责任,证人该担何责任,法院对案件该如何处理,法律对此没有规定。



      证人为何不做证?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首先证人没有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义务的意识,在普通老百姓的眼中,一般认为在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中,如果自己是案件的知情者或目击者,认为自己有作证的义务,在民事案件中大部分人认为自己可作证、可不作证,自己有选择的余地。其次证人不做证,不用负任何责任。这是导致证人不作证的另一个普遍的、重要的原因。好多人知道自己应该作证,但出于不做证,不用负任何责任。作证,可能引起好多麻烦的心理,因此就不作证。这是证人不作证的综合性原因,



      针对证人不作证的具体情况,还存在个别的原因,主要有:



      1、不愿作证的情况。



      (一)不愿和任何一方当事人为敌,不作证。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绝大部分存在着亲戚、朋友、同学、邻居、老乡、同事等各种关系,证人作出的书证、提供的物证,肯定会明确证实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被法庭认可,维护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败诉方当事人肯定会憎恨证人,出于此种心理,证人往往以“时间长忘记了”或“相关材料已丢失”为借口,不出庭作证或不作任何书证、人证、言词证,不得罪任何一方当事人。



      (二)害怕报复不作证。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是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不够。虽然法律有打击报复证人需担责的相关规定,但是规定得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且报复者往往不明目张胆地进行,证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被侵害后,很难找到侵权人,相关证据也难取得,出于少找麻烦的心理,证人往往以不知者不为罪的心理不作证。



      2、表面作证实质上作伪证的情况



      证人虽提供了证言甚至出庭作证,但提供的证言是不真实或相互矛盾的。此种情况下虽然证人作证,但对于查清事实不但起不到帮助作用,而且浪费了审判资源,影响了公正判决。如在我院审理的陈香珍等与谢瑞花、陈希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中,因为原告和被告举出的证据相反,法官向当时任村主任的证人调查取证,两次作出的证言就完全相反,极大地浪费了审判资源。



      (一)证人明确肯定一种事实作伪证。一方面是内因引起,即作证因与一方关系亲密或有隙,为了维护或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以报复或帮助一方当事人的心理而故意作伪证;另一方面是外因引起,如被一方被当事人以贿赂手段收买后作伪证,或被威逼、胁迫情况下不得不作伪证。



      (二)证人作出完全相反的证据。证人本人出具完全相反的证言,其中一份肯定是伪证。此种情况产生的原因是证人想取悦双方当事人,谁让作证就作出有利于该方的证言。



      几点建议 



      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改变证人作证是本人权利的观念,提高证人的法律意识,使证人自觉作证。



      2、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对于一方当事人因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同时要在相关法律中完善保护证人的具体规定,使证人没有作证的后顾之忧。



      3、完善对作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定。对于伪证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通观民诉法和民事证据的司法解释,对于伪证行为的制裁规定仅限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法律中,一是对作伪证的形式仅作了有限的简单列举,并未针对作伪证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使某些伪证行为被排除在法律制裁之外。建议对作伪证的形式作出具体的规定。二是对于伪证制裁形式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建议根据伪证对诉讼结果危害程度的轻重,完善对伪证制裁形式的规定。三是制裁程序的欠缺。建议法律对伪证制裁的相关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4、完善对唯一、必要证人不作证应承担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唯一、必要证人是指案件事实的唯一知情者、见证人,或者法院依职权向其调查、收集证据的人,特别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时,有证据证明证人故意不作证时的责任,法律应有所规定。某些学者认为这是变相的强制证人做证,是侵犯证人的人权,笔者不这样认为,因为《民诉法》70条明确规定作证是证人的义务,《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让不作证的证人承担某种民事责任与法律规定并不冲突,恰恰符合了法律的立法宗旨。即使不让证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此类情况,法院应如何判决,建议法律、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证人只有真正履行承担自己作证的义务,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审判中的某些难题才能顺利解决;只有明确了证人不作证的法律规定后,司法实践中才能有具体的司法依据,才能做到公正司法,案结事了,促进和实现和谐诉讼。否则,必然会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法律的严肃性提出质疑,进而使其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因此,尽快健全和完善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人民法院










                  ]]>


    【现在注册成为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立刻享受“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为您带来高效全文检索和法条联想服务。】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