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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 广西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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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年6月14日
    『生效时间』2007年6月14日


      
    贵政办〔2007〕101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7]1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我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2007年5月—9月中旬在全国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做好我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和隐患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及具体内容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特种设备、冶金、有色、建筑施工、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的共同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网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事情情况。

      (二)各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1.煤矿企业

      国有煤矿:(1)瓦斯治理情况。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执行《煤

      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情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传感器按规定标校情况和各种闭锁装置安设情况;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执行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有动力现象及邻近高突矿井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监察情况。(2)矿井通风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设施是否完善、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情况,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问题;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的规定;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及运情况。(3)防止“三超”情况。

      是否按规定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是否超过本企业或地方政府的规定;大型矿井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规定的执行情况。(4)机电管理情况。是否真正实现了“双回路”供电;下井设备了取得MA标志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情况;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特别是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情况。(5)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6)建设项目情况。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除前述相关内容外、重点检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施工队伍资质情况, 是否存在施工队伍资质挂靠、转借等现象。

      小煤矿:(1)煤矿“六证”有效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2)防止“三超”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井下作业人员是否超过地方政府的规定。(3)劳动组织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问题;是否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规定的保险;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严格的入井登记检身制度。(4)依法依规开采情况。是否按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是否有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5)“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矿井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炮泥、水炮泥使用情况。(6)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是否有真实的水文地质资料;是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是否存在相邻小煤矿井下相互连通情况;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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