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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年6月22日 『生效时间』2007年6月22日
市政〔2007〕5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桂林市集体土地征为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在桂林市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为国有土地时,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是指: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依据法律及有关政策被征用或征收为国有土地(简称征地)并转为建设用地时,对原有房屋及附属物实施的搬迁、拆除,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拆迁。
二、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对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改、建规、国土资源、房产、工商、市容、公安等部门以及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三、实施拆迁前应对需要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等规定,并参照房地产评估规范进行。
(一)当被拆迁人不要求进行产权调换、也不要求另批宅基地迁建安置,而是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应为:将被拆迁房屋假设为国有出让土地上有产权的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得出的单价,扣除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地成本、集体土地上房屋不能上市流转的折扣。即:
原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评估价格=假设为国有出让土地上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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