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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年1月31日 『生效时间』2007年1月31日
市政〔2007〕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桂林市民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的专利意识,加快实施专利战略的步伐,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的产业化,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发明专利授权奖和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并给予专利申请资助。
第三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对象为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住址在桂林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对象为发明专利权人住址在本市辖区内的发明人。
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实施的有效发明专利、而且发明专利权人住址在本市辖区内的发明人。
第四条 资助范围
资助申请日为2007年1月1日以后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部分专利代理费: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专利申请;
(三)列入国家、自治区或桂林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
(四)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的专利申请;
(五)其他。
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资助对象,应先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
专利申请费资助应与专利代理费资助同时申请。
第五条 资金资助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进行资助。申请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减缓后的金额再加100元进行资助。另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10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足者,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发明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发生额的半数资助。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减缓后的金额再加100元进行资助。未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获得专利授权后,申请费按国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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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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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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