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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广西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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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30日
    『生效时间』2006年12月30日


      
    市政〔2006〕6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发布,对确保我市公共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认真落实《总体应急预案》提出的各项要求和任务,抓紧制定和完善本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各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及分预案,加强基础性工作,不断增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ОО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

      2006年8月

      目  录

      1总则 8

      1.1编制目的 8

      1.2编制依据 8

      1.3分类分级 8

      1.4适用范围 9

      1.5工作原则 9

      1.6应急预案体系 10

      2组织机构与职责 11

      2.1领导机构 11

      2.2办事机构 12

      2.3工作机构 12

      2.4县(区)、乡(镇)机构 13

      2.5专家组 13

      3运行机制 13

      3.1监测与预警 14

      3.1.1预测预警系统 14

      3.1.2预警级别和发布 15

      3.2应急处置 16

      3.2.1信息报告 16

      3.2.2先期处置 17

      3.2.3应急响应 18

      3.2.4指挥与协调 18

      3.2.5紧急状态 19

      3.2.6应急结束 20

      3.3恢复与重建 20

      3.3.1善后处置 20

      3.3.2调查与评估 21

      3.3.3恢复与重建 21

      3.4信息发布 22

      4应急保障 22

      4.1人力资源 23

      4.2财力保障 23

      4.3物资保障 24

      4.4基本生活保障 25

      4.5医疗卫生保障 25

      4.6交通运输保障 26

      4.7治安维护 26

      4.8人员防护 27

      4.9通信保障 27

      4.10公共设施 27

      4.1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28

      4.12科技支撑 28

      5监督管理 28

      5.1预案演练 28

      5.2宣传、教育和培训 29

      5.3责任与奖惩 30

      6附则 30

      6.1预案管理 30

      7附件 30

      7.1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30

      一、自然灾害类 31

      二、事故灾难类 32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33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35

      7.2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38

      7.3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39

      7.4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40

      7.5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本 44

      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在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之前,以《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参照附件7.1,作为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桂林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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