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端滋事,最后将一无辜者刺死。4月21日,青年男子曾继永和王勇理被闵行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和4年。同时判处两人赔偿朱某的父母经济损失31.2万余元。
2007年1月27日晚上,来自江苏的曾继永和山东来沪的王勇理在闵行区七宝镇新龙村观音堂“四川风味火锅店”内饮酒作乐。一杯一杯的“黄水”下肚,直喝了个天昏地暗,好不痛快。但王勇理感觉还不够刺激。于是,他突发奇想,要找点乐子。只见他莫名其妙地拿起一只酒瓶,向邻桌正在聚餐食客的台面上扔去。朱某等食客那肯忍受这等侮辱,站起来与王勇理等人论理。双方的争执越来越烈。店主等人见状,急忙赶来圆场,王勇理一方才渐次散去。但是,王勇理刚走出店门,却突然觉得如此退出有失“风度”,便招呼同伙返回,先将店门玻璃砸碎,后又持刀冲进店内。作为“哥们”曾继永也不甘落后,跟随王勇理冲进店内,凭着拳大胳膊粗,持刀对无辜就餐人员猛刺猛打,朱某闪不及,被刀子刺伤后倒地。而曾继永、王勇理知道闯下大祸,仓皇逃跑。朱某被急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2月和3月间,曾继永和王勇理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获悉独养儿子朱某惨遭毒手,其6旬父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曾继永和王勇理赔偿各类损失58.5万余元。
法院认为,曾继永、王勇理酒后滋事,持刀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王勇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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