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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童掉入无盖阴井磕断门牙 谁之过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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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刘万青 李莉报道) 放学路上遭遇“陷阱”,十龄童一脚跌入“黑洞”磕断门牙,原来都是无盖阴井惹的祸。孩子和管理方,究竟是谁之过?一场维权官司几经波折,最终柳暗花明,孩子因无过错终获全额赔偿。

      10岁的小奇(化名)家住市区一条商业街的附近,每天上学他都要穿过商业街去学校。这条他走过了4年的熟悉街道,从未让他想到过会突然遭遇“黑手”,可意外却在不经意间发生了。去年2月的一天,小奇象往常一样放学回家。途经商业街的一家洗浴中心门前的路段时,因只顾看前面来往的车辆,没有注意脚下路面,行走间突然一只脚跌入悬空的“陷阱”,失去了重心的小奇摔了下去,当场磕断了两颗门牙。疼痛中,小奇才注意到,他的眼前是一个没有井盖的阴井。小奇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他的伤情经石河子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口唇部钝器所致软组织挫伤,致两枚门牙外伤性折断,属轻伤。为此家里花费了医疗费520元、法医鉴定费185元。经医生诊断治疗,认为小奇的门牙需在18周岁以后行固定金冠修复。事发后,小奇的父母经多方打听,得知出事地点的阴井为石河子某商贸公司管理,就找到该公司负责人,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终因无法达成一致而没有结果。无奈之余,小奇的父母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将商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法医鉴定费和误工费,并赔偿小奇年满18周岁以后安装假牙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小奇的伤是因为商贸公司负责管理的有瑕疵的阴井所致受伤,因此该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小奇疏于安全注意,对自身遭致损害也负有一定过失,故适当减轻商贸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商贸公司赔偿小奇医疗费和法医鉴定费的80%,共计564元。对于误工费和18周岁以后的治疗费用法院没有支持。

      对于一审判决,小奇的父母认为:“孩子年仅十岁,就其年龄和智力,根本无法预见平坦的路面可能存在‘陷井’,一审法院认为他对自身遭致损害负有一定的过失毫无道理。” 因此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案件后认为:商贸公司作为管理人,对其管理的阴井存在的危险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也没有采取足够的警示通知和防范手段,致使未成年的小奇身体受到伤害,商贸公司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奇自身并无过错。误工费法院给予支持;因今后的治疗费目前无法确定数额,法院不予支持。2008年2月2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商贸公司赔偿小奇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共计830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李法官:本案中,致小奇受伤的“阴井”属人工建造的构筑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商贸公司作为管理人,对其管理的阴井存在的危险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也没有采取足够的警示通知和防范手段,致使小奇身体受到伤害,商贸公司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奇作为年仅十岁的未成年人,走路时蹦蹦跳跳是正常的,按照常理推断,正常行走的街面上也不可能存在这样的安全隐患。所以小奇自身并无过错。原审判令小奇自负部分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对于小奇今后的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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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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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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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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