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万青 李莉报道) 放学路上遭遇“陷阱”,十龄童一脚跌入“黑洞”磕断门牙,原来都是无盖阴井惹的祸。孩子和管理方,究竟是谁之过?一场维权官司几经波折,最终柳暗花明,孩子因无过错终获全额赔偿。
10岁的小奇(化名)家住市区一条商业街的附近,每天上学他都要穿过商业街去学校。这条他走过了4年的熟悉街道,从未让他想到过会突然遭遇“黑手”,可意外却在不经意间发生了。去年2月的一天,小奇象往常一样放学回家。途经商业街的一家洗浴中心门前的路段时,因只顾看前面来往的车辆,没有注意脚下路面,行走间突然一只脚跌入悬空的“陷阱”,失去了重心的小奇摔了下去,当场磕断了两颗门牙。疼痛中,小奇才注意到,他的眼前是一个没有井盖的阴井。小奇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他的伤情经石河子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口唇部钝器所致软组织挫伤,致两枚门牙外伤性折断,属轻伤。为此家里花费了医疗费520元、法医鉴定费185元。经医生诊断治疗,认为小奇的门牙需在18周岁以后行固定金冠修复。事发后,小奇的父母经多方打听,得知出事地点的阴井为石河子某商贸公司管理,就找到该公司负责人,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终因无法达成一致而没有结果。无奈之余,小奇的父母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将商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法医鉴定费和误工费,并赔偿小奇年满18周岁以后安装假牙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小奇的伤是因为商贸公司负责管理的有瑕疵的阴井所致受伤,因此该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小奇疏于安全注意,对自身遭致损害也负有一定过失,故适当减轻商贸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商贸公司赔偿小奇医疗费和法医鉴定费的80%,共计564元。对于误工费和18周岁以后的治疗费用法院没有支持。
对于一审判决,小奇的父母认为:“孩子年仅十岁,就其年龄和智力,根本无法预见平坦的路面可能存在‘陷井’,一审法院认为他对自身遭致损害负有一定的过失毫无道理。” 因此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案件后认为:商贸公司作为管理人,对其管理的阴井存在的危险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也没有采取足够的警示通知和防范手段,致使未成年的小奇身体受到伤害,商贸公司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奇自身并无过错。误工费法院给予支持;因今后的治疗费目前无法确定数额,法院不予支持。2008年2月2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商贸公司赔偿小奇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共计830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李法官:本案中,致小奇受伤的“阴井”属人工建造的构筑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商贸公司作为管理人,对其管理的阴井存在的危险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也没有采取足够的警示通知和防范手段,致使小奇身体受到伤害,商贸公司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奇作为年仅十岁的未成年人,走路时蹦蹦跳跳是正常的,按照常理推断,正常行走的街面上也不可能存在这样的安全隐患。所以小奇自身并无过错。原审判令小奇自负部分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对于小奇今后的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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