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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潼关27人涉黑案开庭 公安人员涉嫌当保护伞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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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4月22日)上午,陕西省潼关县冯永强等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在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宣判,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非法所得依法没收。



      据了解,该案系公安部督办大案,因涉案人员达27人、涉及罪名9项、犯罪事实达22起,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永强等犯罪团伙,在潼关、灵宝矿区,有组织地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掠夺矿产资源,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冯永强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李国华、赵宝民、王小双、罗天兴、别耀民、王多权为骨干,多名被告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熊金祥、田平利、王君逢、王争利、任新法身为公安干警,丧失原则,利用职权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服务,提供保护,起到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被告人张宏又帮助他人介绍贿赂。根据查证的事实,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介绍贿赂罪。



      另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冯永强在案发后有检举他人受贿的一般立功情节,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他数名被告人也根据犯罪情节被从轻或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永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另有两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回放



      一个黑社会犯罪团伙的“发家史”



      1993年5月,冯永强由原籍来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矿区。起初是以小工头的身份组织少量民工为他人从事采矿劳务,后结识别发民及熊友祥、熊民祥(均在逃)从事矿石开采。通过别发民结识潼关县社会福利厂厂长别耀民后,2001年3月冯永强与社会福利厂联合组建了采矿劳务队。



      冯永强拥有了有组织、有机构和管理人员相对稳定的劳务采矿队,逐渐形成了以四川万源、重庆城口、陕西山阳等地为主的民工群。劳务队内部分工明确,手下各坑口均设主管一名,由冯的心腹骨干担当,下设护矿队等。冯还在矿场固定专职人员负责矿石的加工,并由自己的司机赵宝民兼任后勤科长,负责所有坑口物资供应。对偷矿石、雷管、炸药的,发现一次罚款50至500元,工人之间产生纠纷、发生打架等,都由坑口主管(总管)和护矿队负责处理;如与其他坑口出现打透、产生纠纷等问题,除和坑口股东商量外,必须及时向冯汇报,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护矿”(实为武装暴力争夺资源),力量不足时由冯随时调集其他坑口人员或出资雇用社会闲散人员,参加人员一般由劳务队配发迷彩服和安全帽、棍棒或刀具,其整个用于犯罪活动的费用支出均由冯永强及别发民、熊友祥、熊民祥等股东出资,所有雇用人员每次报酬50至100元不等。



      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该组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潼关县矿区及周边地区,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行贿犯罪3起,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犯罪各1起,寻衅滋事犯罪7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8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冯永强的工队依托于金矿开采,以各种借口和暴力手段掠夺国有矿产资源,仅冯永强个人就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采矿获利2000余万元,先后投资800余万元与岳许宝、别发民及熊友祥、熊民祥兄弟合股经营矿山开采,拥有玉石峪金矿数个坑口的大部分股权,同时全部把持着这些坑口的掘进、采矿等劳务。



      冯永强等人采取以金钱拉拢、送礼、入股、捐款赞助、行贿等手段向身为公职人员的熊金祥、田平利等人贴近,导致身为当地公安部门领导的熊金祥、田平利丧失原则,利用职权为冯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服务、提供保护;王君逢、任新法、王争利身为公安民警,工作不尽职责,对冯永强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多年来在潼关矿区及周边地区的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不认真查处。冯永强等人用于犯罪支出、处理后续问题和拉拢关系、寻求保护等费用高达10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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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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