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股东,应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任何成员凭借个人意志,予以干涉、剥夺,都是违法行为。
胡某、姚某、李某、安某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别担任公司董事会董事和副经理、监事会监事。2005年公司股东变更以来,公司从未向股东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财务政务资料,胡某、姚某、李某、安某等作为公司领导层成员,也对公司5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政务包括财务会计报告、财务现金帐本、原始凭证和股东会、董事会会计记录和会议报告、销售和生产统计表,生产材料进价表、合同交易信息及投资决议、借贷合同及会议决议、会议通知等不知情。2006年8月和2007年7月,公司监事会两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审计中发现公司存在跨期入帐、以白条作为财务收支依据入帐、不合规发票等问题,几位董事和监事均未知晓详情。胡某等公司董事、监事原告多次口头和书面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提供财产明细帐薄凭证、会议记录、对外合同等资料供原告审阅,均被拒绝和拖延。胡某、姚某、李某、安某认为公司严重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2008年3月,四人将公司起诉至安阳市文峰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停止侵犯四原告的知情权、表决权;向四原告提供真实合法的财务、政务资料记录供查阅复制。
文峰区法院昨日审结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被告公司未按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侵犯原告的表决权;根据审计报告,被告公司财务出现违规问题,侵犯原告知情权。依照《公司法》规定,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犯四原告股东知情权、表决权的行为,并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财务、政务资料记录供四原告查阅、复制。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