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在收到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将该款项缴至对应的维修基金专户,而自行挪作他用。今天,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铭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业主叶先生房屋维修基金54532元并利息的一审判决。
物业公司于2002年10月起受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对闵行区沪闵路金塔二村的部分房屋进行物业管理。叶先生系小区业主,他于2004年3月至5月间,陆续向物业公司支付了其名下21套房屋的维修基金54532元。2007年11月,他在收到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出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要求交纳上述房屋的维修基金后,方才得知物业公司并未将已收取的维修基金上缴。无奈之下,叶先生先行向相关部门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叶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返还维修基金54532元,并偿付以54532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计算的自2005年5月12日起至2008年3月的利息13087元。
物业公司辩称,该笔维修基金确实收到。当时是叶先生希望尽快办理产权证,故主动要求缴纳至物业公司,并非要求支付。该笔维修基金并未交至相关帐户,但已全部用于小区的维护,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代收叶先生房屋的维修基金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将该款项缴至对应的维修基金专户,更不得挪作它用。叶先生所在小区至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因此,物业公司所称已将叶先生缴纳的维修基金全部用于小区物业维护之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对于叶先生主张的利息,应当按照物业公司未及时上缴该款项而造成房屋维修基金利息的实际损失来计算,故对利率予以调整。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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