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了盗抢险的车辆被盗后,该按市场价值还是投保金额理赔?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为此争论不休,打起了官司。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应按约定盗抢险金额赔偿,判决维持了一审理赔90800元的判决结果。
2005年5月,南阳市民郭某购买了一辆本田飞度轿车。2006年11月29日,郭某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南阳支公司)为爱车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车辆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六项保险,支付了保险金3979.23元,其中盗抢险种保额为90800元。2007年7月8日,郭某的投保车辆丢失,遂向中华财险南阳支公司请求理赔90800元,该公司认为按照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车辆丢失后按80%赔偿,并每月扣除0.6%的折旧率,按这样算,中华财险南阳支公司只赔5万元。双方为理赔数额争论不下。2007年10月24日,郭某将中华财险南阳支公司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该院一审判决被告理赔原告车辆被盗损失款90800元。
中华财险南阳支公司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虽然投保90800元的盗抢险,但该车型新车市场购置价只有7万多元,况且该车已使用将近一年,扣除每月0.6%的折旧率和20%的免赔率只应赔偿5万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称按新车购置价扣除折旧是该车的实际价值,但没有考虑该车装饰及隐形的附加费价值,因而是错误的。上诉人另称按保险条款的规定应免赔20%,因保单中没有此类责任免除的约定,上诉人有没有证据证明其向被上诉人出具保险条款,因此其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南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宛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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