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原经理、山西商贸有限公司原经理宋建平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裁定,依法驳回(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宋建平的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2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金额达几亿元的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原经理、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
司原经理宋建平贪污、挪用公款、虚报注册资本、非法经营、偷税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宋建平贪污人民币743.98万余元、美元1798.92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500万元,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侵吞国有资产2.53亿余元(未遂),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宋建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宋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人民币743.98万余元,美元1798.92万余元,并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侵吞国有资产人民币2.53亿余元(未遂),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宋建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币500万元为他人用于注册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上诉人宋建平在申请公司登记时,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天鸿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获利4729061.29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还采取用虚假账簿申报纳税的手段,不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严重危害税收征管制度,上诉人宋建平作为天鸿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应对天鸿公司的上述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偷税罪。对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准确、罪名恰当,但量刑畸轻,被告人宋建平侵吞巨额公款,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依法改判其死刑的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因上诉人宋建平在实施贪污过程中,对于国有资产2.53亿余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考虑到本案赃款已大部分追回,部分贪污系未遂,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原判对上诉人宋建平的量刑适当。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赵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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