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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诉讼愈演愈烈多发于涉财调解案件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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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4月24日 14:52:25 北京晚报 

             近两年来,调解息诉的纠纷解决方式颇受法院推崇。但记者注意到,在这种“调解热”的背景下,“虚假诉讼”作为民事调解的风险却开始显现,并已引起法院的重视。从朝阳法院的一份调研中记者发现,已发生的虚假诉讼多出现于调解案件中。法官表示,如何防范别有用心的当事人不当地利用诉讼和调解程序,成为当前司法领域亟待引起重视的问题。
      虚假诉讼典型手段1
      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
      结婚十余年后,经男方提出,一对夫妻由法院判决离婚。2006年6月,王兰将前夫赵树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两间南房、一间门道及东西棚房各一间。3个月后,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将一间南房和一间东侧棚房判归王兰所有。因不服该判决,赵树提起上诉。
      然而就在该案上诉期间,赵树的父亲与包括赵树在内的5个子女瞒着王兰制造了一场析产纠纷。双方根据在庭外已达成的和解协议,让法院出具调解书,将赵家的房产进行了分割。根据调解书,除一间东棚房及门道外,其余房产均归赵树的父亲所有。
      于是,在二审期间,赵树拿出了朝阳法院的这份调解书,以证明法院已就争议的房产做出处分。据此导致二审法院作出裁决,将王兰和赵树析产案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目前该案正在重审期间。
      记者了解到,去年,针对王家的那份析产调解书,王兰向朝阳法院申请再审,并被法院受理。再审过程中,王兰被追加为再审被告。
      朝阳法院再审查明,赵树的父亲在其妻去世后,早于2003年就已将几个子女告上法院,对赵家的房产进行分割。而赵树在前后几个案件中的陈述不相一致。
      据此,朝阳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了此前的民事调解书,驳回了赵树父亲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针对他们妨碍诉讼的行为,对赵树和曾代替他签收王兰案传票的两个兄弟分别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日前,二中院终审维持了该判决。(当事人为化名)
      虚假诉讼典型手段2
      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
      从事机票零售业务的梁某共欠北京民机航空服务中心机票款33万元。在梁某哥哥的担保下,梁某和民机中心签订了还款计划。但在偿还了8万元后梁某便终止还款。2004年,民机中心将梁某和其哥哥一并诉至朝阳法院。法院送达时,梁某代其哥哥领取了起诉书和传票。开庭时,梁某又以哥哥在外地为由,以代理人的身份与民机中心达成调解,同意偿还欠款。
      去年8月,因民机中心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扣押了梁某哥哥的一辆别克轿车。直到此时,他才知道曾经有过这样一起诉讼。于是,梁某的哥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过再审,朝阳法院查明,梁某提交的委托书系伪造,因此于日前判决撤销了2004年作出的调解书,并判决欠款由梁某向民机中心偿还。此外,法院更对梁某做出了1000元的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多发于涉财调解案件
       朝阳法院审监庭庭长钟蔚莉告诉记者,无论是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是案件一方当事人通过在诉讼中伪造证据等方式直接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典型的“虚假诉讼”。但相较之下,前者通常以符合法律程序的形式进行,带有很强的欺骗性,手段更为隐蔽,因此法院在审理中更难察觉。
      钟蔚莉说,朝阳法院在审判监督中发现,近两年来因虚假诉讼而导致案件申请再审的情况越来越多,2007年一年比2006年增长了4倍有余。从2007年到现在该院接到再审申请的已达到9件。而虚假诉讼案件在全市范围内也屡有发生,且涉及范围越来越广,手段越来越隐蔽,其愈演愈烈的态势引起了法院纪检部门的高度重视。
      根据以往的审判经验,虚假诉讼多发生在涉及财产的案件中,且多为调解结案。钟蔚莉表示,这主要是因为调解时,争议的最终解决通常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因为调解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正因为如此,民事调解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虚假诉讼挑战道德与法律
      “虚假诉讼”的产生首先反映出的是一种道德缺失,集中体现在缺乏诚信上。钟蔚莉表示,目前我国社会尚未建立起良好的诚信体系,这是最本质的原因。
      在司法实践上,法院一般将“虚假诉讼”作为妨碍民事诉讼的情形,通常采取的惩罚措施是罚款和司法拘留。
      尽管4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将罚款的额度提高到了个人1万元以下,单位30万元以下,但惩戒力度仍显薄弱。另外,处罚规定只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几类行为,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仍然缺乏制约。
      根据修正后的民诉法,利益受损的当事人或案外人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有些则可以通过另行起诉寻求经济补偿的方式获得救济。
      钟蔚莉认为,要想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一方面应当在硬件上实现案件信息的共享和公开;另一方面,还应从立法上将“虚假诉讼”的概念、具体的情形以及责任作为独立的条款加以明确,并应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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