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专家:我国网络法律规范问题不少尚不能“依法治网“
    【 新闻背景 】

      帮助
     
      2008年04月25日 08:40:50 检察日报 

           


    被网友涂写标语的王菲父母家门口。
    【法治热词: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
      你知道你的网络行为是否违法吗 由姜岩事件反思我国网络规制问题

      反思:换个角度看问题
      姜岩事件是一个热点事件。寥寥数月,在网络社区力量和大众媒体力量的交相辉映下,这一事件已完成了“现实(自杀)―― 网络(通缉)――现实(丢职)―― 网络(攻击)――现实(诉讼)”的几番轮回。官司仍在打,判决终会下。新旧媒体燃烧出的激情足以让法院心烦意乱了。因此,让我们暂且抛开案件细节不谈,不再叨扰法院,干涉其内政,而试着换个角度思考一二。

      我选择网络规制的角度。网络规制(Internet
    Governance),是自互联网诞生起便出现的一个法学研究门派,其研究范畴是网络行为的规制问题。如果把网络法假想为自给自足的体系,那么网络规制法就是网络法的“法理学”,而电子商务法、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网络管辖等针对某类网络行为的规范集合则属于网络法的“部门法”。

      在过去的十余年间,网络规制理论如网络本身一样发展迅猛,大小学派林林总总不下数十种。然观其同者,皆以网络行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也奠定了西方国家网络立法的基本思路。

      纵观我国的网络立法,部门规章层次以上者不下半百,不可谓不发达、不繁复。然正如业内人士所体会,我们的网络法律规范还存在不少问题,还无法达到“依法治网”的要求。

      姜岩事件恰好反映出了当前网络法治下的众生行为百态和问题所在。例如,在事件中,论坛经营者对网友发表的针对案中人的诽谤性、侮辱性言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按2000年9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范A)之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含论坛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据此推理,论坛经营者应承担审查义务,出现违法言论说明未尽到审查义务,义务未尽即为过错,因而论坛经营者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又按2002年8月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规范B),互联网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含论坛经营者)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论坛经营者理应担责。然而,根据2000年10月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规范C),上网用户应对其所发布的信息负责,而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仅在发现明显违法后有删除、保存和报告的义务。由此推断,案中的论坛经营者似乎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效力上,规范A为行政法规,位阶高,规范B和C为部门规章,位阶低;从时间上,规范A旧,规范C新,规范B最新。按从高或从新原则,规范A与B略占上风,但其判决结果颇值质疑;规范C效力虽不济,但导致的法律后果较为妥当,一与业界商务之实践相符,二与安全港原则相符(即网络版权纠纷中的“通知-删除”原则),三与降低社会成本之目标相符。因此,在这样一个内部不和谐的网络规范体系下,如何裁断着实是个难题。

      现实:“门小院子大”
      但判决并不能为姜岩事件画上句号。在事件中,有许多网友做出了过激的甚至违法的行为。案件的判决只能对不幸的案中人产生拘束力,却无法制裁和阻止其他千千万万网民的违法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普遍守法是常态;但在当前的网络社会中,普遍违法却是常态。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网络立法始终以资格为中心,而不是以行为为中心。

      资格为法律所赋予(如权利能力)或认可(如行为能力)。在网络规制中,则体现为各种各样的许可。在我国的网络立法中,大量的笔墨都围绕“许可”二字展开。打开任一合法网站的首页,页尾总会排列着一大堆的许可证标号,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管理的复杂和服务的艰辛。然而,类似姜岩事件的事件却层出不穷,可见规制效果并不理想。正所谓“门小院子大”,获得许可证这一进门程序虽然很难,但进了门后却能得到无与伦比的自由。况且对于广大网民来说,目前还没有许可证、实名制等准入限制。法律规范可以不对主体资格作出限定,但却万万不可不对主体行为进行规制。有人会质疑,我们的网络立法中不是也涉及行为方面吗?譬如随处可见的“九不准”之规定。“九不准”虽然是行为之准绳,但囿于原则和抽象,与其配套的规定也难以落实。例如,依相关规范,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九不准”内容时,应向政府机关报告。但“九不准”涉及国家、社会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具体某个内容究竟属于哪类“不准”,该以何种程序何种方式向何级政府机关何部门汇报,估计没有人能够说得清楚,更无法适从。

      姜岩事件中,众多网友发表了涉嫌违法的言论。部分人可能出于明知或故意,部分人可能出于过失或过激,部分人则可能出于不知或无心。

      可能后面这部分人群不在少数。为什么呢?因为多数网民会符合以下情形:(一)作为普通网民,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之后却没有受到追究,因此就想当然地认为这种行为不违法。(二)普通网民虽然知道“九不准”,但自己的言论是否属于“九不准”之列,无从判断。但看到大家都发表类似的言论,因此就简单地认为不属于“九不准”。(三)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符合社会伦理价值的,自己是在伸张社会正义,法律不应当禁止道德批判。

      法律体系是建立在理性人基础之上的。所谓理性人基础,简单地说就是意思自治和后果自负。然而,与理性人相配套的应是清晰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网络立法若要改变姜岩事件中的网民非理性和普遍违法现象,就需在行为规范上下功夫。目前,我们已具有了原则性或指导性的行为规范,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和网络规制法体系中的“九不准”等。我们所欠缺的是两个下位体系:(一)清晰的、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规范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构成,相互协调统一,对普通网民具有良好的行为引导性和后果预见性。(二)以案例为主的法律教育宣传体系。普通网民理解法律规范个人行为的最好方式是通过活生生的故事(案例)。从这个角度看,姜岩事件所引发诉讼的判决结果必将影响许多网民的未来行为。

      从资格准入走向行为指引,有如在技术上从网站屏蔽走向内容过滤,这是规制能力提高的表现,是法治从粗线条走向细粒度的过程。姜岩事件“前有古人”,此前早有“铜须门”等类似事件发生。但愿它“后无来者”,因为我们实在不愿屡屡看到这种不理性的网络普遍违法现象。希望在姜岩事件平息后的某天,当一个普通网民在网上发帖时,他不再对这样的问题不知所答:“我的行为违法吗?”

      (作者:李旭 本文作者为清华大学网络行为研究所副所长)

           
     
      ]]>


    【现在注册成为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立刻享受“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为您带来高效全文检索和法条联想服务。】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国务院行政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