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法治的文化养成才能给社会的规范文本和相关制度注入勃勃的生命力,才能使依法办事的人拥有道德力量的强大支撑,才能让正气抬头,让信法成为人心所向
■不要只是报怨社会的不公和不完善,许多不公和不完善本身就说明了我们这些法律人的软弱和懈怠
■任何具有法治逻辑的良好制度环境都不会从天上掉下来,都需要我们站在法律的立场去斗争
两张“皮”之间的法律人
法治,是当代中国正在经历的一场宏大叙事。作为一个语词,“法治”在这个时代的社会生活中有着极高的使用率。鉴于法治在中国社会发生的背景,这一令世人瞩目的伟大实践似乎从一开始就被拴在了“经济发展”的车轮后面。我们在官方文本里不难读到,法治的一切努力无外乎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经济目标的物质驱动下,我们的立法、司法、普法等与法治有关的活动,其实都贯穿着一条较为实际、功利的政策思路。于是一些现象令我们越来越困惑,比如,法律制定得虽然越来越多、越来越细,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执行的情况却仍然不容乐观,司法困境和遭遇的效力阻断也仍然十分严重,法律不仅没有以足够的实证去让人放心地信仰,甚至由于在现实中不断地、轻易地被规模化地破坏,从而使社会的法治理想也在人们的心中产生了一些动摇。
这不是危言耸听。在笔者因一项课题调研向某基层法院二十多名具有审判长资格的法官进行的问卷调查中,对于“如果你自己碰到民事纠纷是通过私了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一问,竟然无一人选择“诉讼”。如果一个社会的司法者都对法律的作用表示怀疑,或者担心法律救济过程带来的只会是得不偿失,庶民百姓还能指望法律带给他们什么呢?
除了法官,与法律有关的职业都从不同的角度向社会证明着法律的可信度。然而,当律师的能力更在于与法官的私下交情;当法学者剽窃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却还拿法律来振振有词地为自己辩护;当立法的参与者更乐于成为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法治就变成了两张“皮”:一张是由正式的法律制度性规范做成的,并贴上不少公平正义的口号作为标签;另一张则是由潜规则中的非法治元素做成的,不露声色地隐藏在前一张“皮”下。前者虽然光明正大地存在,却在实施中举步维艰;后者虽然捧不上台面,但往往畅行无阻,直达目的。
这种现象说明:一方面,正式的法律制度性规范并没有获得执行者经验性的文化认同,法治的这张“皮”因缺少相应文化元素的活性滋养而显得苍白;另一方面,社会传统文化积淀的潜规则仍主导着法律人的行为,法律规避的屡屡得逞使得潜规则这张“皮”左右逢源,红润光泽,以至于现代法治的价值理念尚不足以让法律人成为法治的坚定实践者。
然而,身为最前沿、最直接的法治建设者,法律人的职业言谈和行为对全社会的法治信心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换句话说,要在全社会促使法治的文化养成,必得先从法律人自身做起。
有文化和没文化的法律人
法律人是个“划圈子”的提法,英文中虽有lawyer一词,但是否与我们所指相对应,笔者未予详考。在国内一些学者的论述中,法律人被定义为“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根据这一定义,显然,法律人并不局限于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者这些人,还应包括政府机构、企业等各行各业中那些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
将这样一群在法律专业知识上相对出众的人分为“有文化”和“没文化”两类来讨论,可能会让人产生疑惑:经受过如此专业化教育的人,怎能说没文化?
多数情况下,我们只在一个浅表的层面上使用“文化”这个词,比如我们填写的各种个人情况表格里都有“文化程度”一栏,这里的“文化”其实是指接受教育的程度,是获取知识的一个具有量化特征的标识。但文化最本质的含义无疑应该指向精神层面。那么,所谓“法治文化”,就应当是指那些与法治的精神相吻合,有益于维护和推动法治的实行与进步的内容。笔者这里所言“有文化”、“没文化”,正是指有没有这种“法治文化”。
从这个角度观察现实中法律人的表现,有文化没文化并不难以判断。前不久发生在天津的法官与律师冲突事件,律师说遭法官殴打,法官说自己没有打人,作为法律人的双方对这么一件明显得用法律方式去证明的事情,却都急于用自己的“党龄”、“党性”、“人格”来向公众拍胸脯,这样的表现如何让人能看到法律人特有的文化气质?又哪里像“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的法律人?
又比如法官对手中的案子明明可以快办却故意拖延,非得等当事人有所“表示”了才提速;再比如律师代理案件后,总是想方设法请法官吃顿饭才会踏实。如果法律必须附加一些法律以外的条件才能够被执行,如果法律还可以因人情的亲疏远近而区别对待,那我们如何能将公平、正义这些品质与我们正在构建的法治联系起来呢?
常听到一些法律人感叹,自己之所以顺从那些潜规则而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并非自己主观想为,而乃现实之中不得不为。如果这种现实悲观心态也能求得法律人自己良心上的宽宥,那么法律人的伦理底线也就降低到社会一般的道德观念以下了。
西塞罗说:“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社会既然需要用法来实现正义,正说明非正义尚有其强大的一面,而正义要通过法来实现,只能依靠与法有着一样正义品质的人来实施与执行,因此正义当然就是法律人伦理操守的核心。守住法就守住了正义,也就守住了法治文化的根。
为法治而斗争!这应该成为每个“有文化”的法律人的自觉信念和真实行动。既然选择了学法,既然选择了法律职业,既然要去做一件证明法律有效性的事情,就要准备在与非正义的斗争中做出一点牺牲。套用一句苏力教授的著名质问:什么是你的贡献?我想,法律人最好的回答,就是他们面对选择时每一次拒绝非正义的具体行动。
法治的文化期待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好的法律。”看似简单的表述,实则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
首先,一部好的法律离不开一个社会好的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应当是向善的,应当是被进步的力量推动着的,在这样的法律产生之前,社会在道德层面就已经成熟了这种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将这样的法律制定出来,无非是通过操作层面的细化,用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已有的原则和精神罢了。从这一点来看,我们今天关于物权法的争论,与其说是法理上的纠缠,还不如说是文化上的迷失。
其次,服从法律更与一个社会的文化认同有关。我们的社会对法律表达不服从往往能极端到“暴力抗法”,结果以身试法者和法律本身都受到伤害。而当年马丁·路德·金博士反抗种族歧视恶法所倡导的“非暴力不服从”却最终帮助美国黑人赢得了他们的一个“梦”。
法治的命脉在于法律必须具有权威,但过于强调威吓与制裁的作用却可能营造消极或逆反的法律文化,甚至助长法律工具主义。健康的法治文化环境应当是积极的,在对法律的信仰中体现出合作与妥协的精神。
“法治乃法律人之治。”因此,以法治的名义,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人一直在寻求建立一个共同体。早些年就有法律学人起草过《法律共同体宣言》,号召“所有的法律人,团结起来”,不久前在网上还出现了另一篇《法律人宣言》,这些民间文本尽管尚带有浓厚的书卷气,但都颇具文化的感召力,那种于法治文化中求同的惺惺之心昭然可见。
勿庸置疑,只有法治的文化养成才能给社会的规范文本和相关制度注入勃勃的生命力,才能使依法办事的人拥有道德力量的强大支撑,才能让正气抬头,让信法成为人心所向。
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人都应当有一种历史责任感,信法、守法、护法,一切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不要只是报怨社会的不公和不完善,许多不公和不完善本身就说明了我们这些法律人的软弱和懈怠。任何具有法治逻辑的良好制度环境都不会从天上掉下来,都需要我们站在法律的立场去斗争。
法治的文化期待首先是对法律人的期待,法律人若是不能通过自己的言行为社会树立一个可欲的法治理想,不能让社会其他成员从他们那里看到真实可信的法律生活,法治就可能只是一件看上去很美但穿在谁身上都不合体的衣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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