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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誉股东”到底是什么角色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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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段时间,本报报道了驿通公司收取占道停车费的系列报道以来,受到了广大市民和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政府相关部门一直称驿通公司的两个股东“昆明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和“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作为“名誉股东”,并不参与利润分红。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名誉股东”到底该如何解读呢?“名誉股东”的责任的又如何承担呢?法律专家又是如何看待其并不参与分红的呢?驿通公司的性质又如何认定呢?本报日前对一些法律界人士进行了采访。   谁是名誉“股东”   昆明市国资委曾在记者采写《关于驿通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时称,昆明驿通公司于2005年3月21日成立,并在市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为驿通公司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昆明市国资委授权驿通公司作为路内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营运主体。并授权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作为国有股东。因此,驿通公司的性质应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社团法人――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出资85%,其主营范围是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该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昆明市交警支队。而另一股东昆明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据业内人士介绍,该单位是昆明市交警支队的下级单位。   对于股东的构成,昆明市交警支队和驿通公司有不同的说法。记者在近日采访昆明市交警支队过程中,该支队宣传处一位负责人介绍,驿通公司与交警部门没有任何关系,交警部门下属的昆明市公安局机动车考试中心也已经不是驿通公司的股东。驿通公司却给出了不同的说法。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李刚介绍说,昆明市公安局机动车考试中心和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两家单位依然是公司股东,但只是名誉股东,根本不参与公司的收益分配。   “名誉股东”该如何解读   对于驿通公司中的两位“名誉股东”该如何解读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门研究《公司法》的大学老师表示,“名誉股东”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按照通俗的理解,股东就是老板,相应地,“名誉股东”一般就可以理解为“名誉老板”。老板是要出钱投资的,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符合规定条件、向公司投资的主体才有可能成为股东。那么驿通公司有“名誉股东”,肯定还要有“实际股东”。因为驿通公司也是经过登记的,其注册资本是10万元,就算原来的出资人成了“名誉股东”,那么谁来行使这10万元的资产收益权,谁来作出公司决策或者选择管理者管理这些事呢?驿通公司收的停车费里有培训开支、招待费、管理费,剩余的净利润还全部上交,可这些钱的开支也需要有人来决定。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割谁的肉谁疼,老板的钱当然只能由老板自己决定怎么花?可问题是,驿通公司的这些事情是谁决定的呢?   对于“名誉股东”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该大学老师分析道,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驿通公司的股东投资额、登记的注册资本是人民币10万元,尽管该公司利润丰厚,但据介绍,该公司除去开支的全部净利润都上缴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消费者把价值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机动车停在驿通公司划定的停车位上被盗走,“名誉股东”如何承担责任?到时是否只能来个“名誉赔偿”就行?   “驿通公司是公司法上的怪胎”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称,驿通公司虽然名义上是一个“公司”,但是驿通公司是云南乃至全国都属于一个极为罕见的公司怪胎。因为有公权力的介入,其性质、股东构成、权利构成和利润分配都极为复杂,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公司”从其成立到收益再到利润分配的各个环节可能存在一些涉及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   该律师分析道,首先,就公司的定义而言,公司是依法设立,由股东共同出资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受民事权利,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的营利性经济组织。驿通公司是由昆明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昆明市道路安全协会两个法人股东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既然是公司,其营利性是公司应有的本质特征,利润最大化是任何一个公司追求的目标,所以,驿通公司也应当追求利润最大化。值得注意的是,驿通公司收取停车费还肩负着公共利益,要求驿通公司收费标准有一定的限度,这就要求驿通公司降低利润,这就与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冲突。如何处理利润最大化的公司私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这是一个极为要命的根本性矛盾,驿通公司又如何协调得好?   其次,驿通公司收费中,私法公法化现象极为严重。该律师称,从法律划分的角度看,公司法为私法,属于商法范畴,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是商法精神的根本体现。但驿通公司自诞生的那天起,公权力就开始介入,就置契约自由于不顾,收取停车费没有商量的余地,这打乱了停车市场的自由、公平的竞争和服务交易,从而出现了自由竞争到国家垄断回归,从市场经济到计划经济的倒退。   该律师表示,驿通公司的“怪”现象还表现在: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那么,驿通公司如何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驿通公司的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如果不参与分配,两股东就不是公司法上的股东,但是如果参与分配利润,这些利润却是来源于国家的公共道路,这从法理上来讲说不过去。这种现象,是驿通公司怪胎的具体体现。这其中的种种矛盾,是很难解决的,甚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云南行政学院的吉龙华教授认为,说驿通公司是经工商局核准登记、依法设立的公司,形式上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昆明市国资委说驿通公司是“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定性是比较勉强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驿通公司并不符合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从股东来看,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是一个社团组织,虽然它跟政府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不等于就代表国资,其出资85%并非表明该公司是国家控股公司。也正因为如此,“昆明市国资委授权驿通公司作为路内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营运主体”的“授权”是有问题的。   吉教授称,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就在于有关部门违反法律的规定,为了收费,就设立公司,把本来不应该收费的项目“授权”给了没有收费权的公司,于是这个“公司”就成了“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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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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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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