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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首例飞行员辞职案终审 郑志宏辞职不违约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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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140万飞行员就能走人?   昨天,东航飞行员郑志宏辞职案终于有了终审结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郑志宏的飞行技术档案由东航在判决生效15天内移交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郑志宏一次性赔偿东航培训费等损失共计140多万元。   飞行员辞职不构成违约   对于培训费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郑志宏与东方航空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郑志宏的辞职行为为提前解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酌情”为130万元。昆明中院二审判决,否定了郑志宏“违约”的说法。   昆明中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该项权利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培训费确定为133万元   二审中,东方航空公司和东航云南分公司的代理人认为,郑志宏飞行经历为1529小时,按每小时3450元计算,加上福利费等各种费用,郑志宏应该赔偿公司660多万元。郑志宏却认为,公司将他在担任副驾驶期间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时间全部算为培训时间,这是不合理的。   昆明中院认为:中国民航总局作为航空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制定的规定、规则中没有对副驾驶的飞行时间是否属于培训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也未对此作出约定。从查明的事实分析,郑志宏作为副驾驶飞行行为没有培训计划,不具有培训目的,不能将载客飞行的航班时间认定为培训时间,应认定为郑志宏的履职飞行时间。二审中,双方对133万元培训费没有争议。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改判:郑志宏的技术档案交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撤销郑志宏130万违约金的判决,改判郑志宏承担133万元培训等费用,并由郑志宏返还给东航为其多发的工资、防暑降温费等共计7.3万元。   赔140万飞行员就走人?   昨日,郑志宏说:“我对这个判决结果感到满意。虽然判决的数额和一审的137万元相差不大,可法院对技术档案的移交和违约金的改判,都说明法院在细节上更严谨了,也说明法律更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了。”   郑志宏说:“我是云南飞行员辞职第一人,也是云南飞行员中敢挺身和航空老大叫板的第一人,我的案例将成为云南飞行员辞职范例,140多万元赔偿金可能成为飞行员‘赎身’的标准。”   郑志宏说,在漫长的诉讼中他付出了太大的代价。如今获得“自由身”,他将重新寻找新东家,继续从事他所热爱的飞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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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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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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