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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87年9月5日 『生效时间』1987年9月5日 『法规联想』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标 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发布单位』最高法院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1987年9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并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 (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 (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 严重的行为. 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 “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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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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