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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给予的补偿金如何计算?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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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给予的补偿金如何计算?
      
     
     
      日 期:
      2007-12-13 15:39:21
      



      
     
     
      作 者:  
      
     
     
      来 源:  法律教育网
      
     
     
      内 容: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合同应该支付劳动者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请问一个月工资包含哪些工资?是否应该理解为本人一个月所有工资收入总和(不包括加班工资)?

      我公司每月工资均在下月20日以后才发放一部分(合同约定工资发放在次月15日以前),而另一部分有时会拖欠2-3个月不等,由于公司的工资是不固定且保密的,行政及财务每月也没有一个明细的工资单给员工。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

      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应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内从单位所获得的全部收入计算得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而不是月平均基本工资。

      至于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如工资保密等,并没有违反我国劳动法规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果有拖欠工资的行为的,则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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