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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龄的计算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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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龄的计算
      
     
     
      日 期:
      2007-12-20 19:32:43
      



      
     
     
      作 者:  
      
     
     
      来 源:  法律教育网
      
     
     
      内 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 如曾离职, 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在此限:

      (1)调动凡经企业管理机关, 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 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 均应连续计算。 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且有确实证明者, 其本企业工龄, 始得连续计算。

      (2)离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 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 如有确实证明, 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 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3)学习期间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 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 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 应连续计算。 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 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 如有确实证明, 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 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 得合并计算。

      (4)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 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5)转让、改组或合并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6)工伤医疗期间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7)疾病或非因工医疗期间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8)离职期间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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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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