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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长沙市邮政局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交通运输管理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 『基本情况』 原告:长沙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伏金兰,局长。 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周德春,所长。 1999年8月27日,长沙市邮政局接受长沙市星港公司的36个席梦思床垫、6件床俱等大宗货物,派其单位驾驶员阎刚驾驶湘A26437号厢式邮政专车将货物和其他邮件一起运递到娄底。同日上午11时许,长沙市邮政局邮车在娄底市人才市场星港床俱专卖店前卸床垫和床 俱,娄星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上前检查,认为所卸床垫、床俱不符合邮件特征,不属邮件,要求邮车驾驶员出示《道路运输证》,驾驶员解释邮政车辆直递邮件,不需办理《道路运输证》。娄星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见此,认定长沙市邮政局无《道路运输证》,属非法从事道路 货物运输经营,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开出湘运政违待字(娄)第113705号《湖南省道路运输违章待理证》交给驾驶员,决定“责令停止车辆运行”。驾驶员拒绝签收,随即开车到娄底市新世纪商场投递邮件,当准备再到娄底市邮政局投递邮件 时,娄星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召来多人,强行将邮■■走。1999年9月7日,娄星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娄运政罚■(1999)2号《道路运输运行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处以违法所得 2倍的罚款1600元。9月21日,长沙市邮政局依法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月14日,娄星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作出娄运政字(1999)59号《关于撤销娄运政罚字(19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根据长沙市邮政局的《直递邮件详情单》记载的邮政 资费612元,认定长沙市邮政局无《道路运输证》,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了《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作出娄运政罚字(1999)3号《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12元。(2)处以违法 所得2倍的罚款1224元。10月21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娄运政罚字(1999)3号《处罚决定》。2.确认被告扣车违法。3.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原告诉称:我国宪法和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均对邮权进行了特别的保护。原告湘A26437号邮车执行从长沙至娄底往返的邮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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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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