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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陈明扬诉古蔺县玉田乡人民政府不予发放军属优待金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 『基本情况』 原告:陈明扬,男,58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玉田乡青阳村五社。 被告:四川省古蔺县玉田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碧德,乡长。 陈明扬之子陈福良于1993年12月应征入伍,1995年至1998年连续四次受到部队给予三等功的奖励。陈明扬从1994年起开始享受军属优待金。1994年度的优待金160元,由陈明扬所在的村党支部书记咸少凡签字代领后,与该村村长颜心通一起送到陈家中交给陈 明扬。1996年度的优待金200元、立功奖金100元,由该村村长颜心通签字代领后,交给了乡政府驻村干部余飞(该乡副乡长)。余飞代陈明扬交了修路集资款100元,其余200元交给了陈明扬,陈未持异议。1995年度和1997年度的优待金各200元、一次立功奖金 100元,陈明扬签字盖章领取。1998年前,陈明扬时上述优待金的放领取情况均未提出过异议。1998年度的优待金和后两次立功奖金,玉田乡人民政府因未接到部队的书面通知而没有发放。1998年12月,陈明扬向玉田乡人民政府要求发放该年度优待金。玉田乡人民政府经 审查核实后,认为应当发放。该乡党委书记和乡长虽于1999年4月均在有关材料上签字同意发放,但玉田乡人民政府未向陈明扬补发。陈明扬不服,向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陈明扬诉称:原告之子陈福良于1993年应征入伍,现服役6年,立功4次。按照国家优抚政策规定,原告之子服役、立功后,被告应对作为军属的原告进行优抚。被告仅于1995年发给原告优抚费200元,此后,再未发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法发放优待金和立功奖金, 未得到解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发放1996年至1998年的军属优待金和立功奖金。 被告古蔺县玉田乡人民政府辩称:原告依法应当享受军属优待金,依地方拥军政策享受立功奖金。被告从1994年起连续4年共向原告发放军属优待金760元,立功奖金200元。原告应享受1998年度的军属优待金200元,1997年和1998年度的立功奖金共计200 元。被告未发给原告是事实,原因在于被告事后才知原告之子超期服役和又立两次三等功。被告已于1999年4月同意补发军属优待金和立功奖金共计400元给原告。被告向农户收取到1999年度的统筹费后,将即时兑现给原告。 『审理情况』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明扬之子陈福良在部队立三等功四次,被告发给原告其中两次立功奖金,1998年度军属优待金未发放。原告还应得的两次立功奖金和1998年度的军属优待金,依法应由被告发放,其发放标准可以1997年度的标准发放。依照国务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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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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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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