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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席福宗诉笃忠乡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 『基本情况』 原告:席福宗,男,1929年7月3日出生,渑池县笃忠乡石朱村三组农民。 被告:河南省渑池县笃忠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达方,乡长。 席福宗于1951年退伍回乡,现为孤老复员军人,1985年开始享受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的定补,现持有三门峡市民政局发给的优抚(救济)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证,号码为4010338,发证时间为1997年6月1日,定补金额每月为50元,该款由渑池县民政局拨给笃忠 乡人民政府。席福宗从笃忠乡人民政府下属的民政所领取。1987年3月30日,笃忠乡政府成立敬老院,席福宗符合入院条件入住敬老院生活,半月后席福宗私自离开,后以其无生活来源要求笃忠乡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笃忠乡人民政府按敬老院院民每月发给席福宗面粉40斤,现 金10元。1992年春,席福宗所在的村组调整土地时,将席福宗的一亩二分口粮田和三分自留地收回。1992年笃忠乡人民政府增加敬老院院民生活费,席福宗由每月10元增至20元,每年发给席福宗小麦600斤,经席福宗要求,笃忠乡人民政府同意将全年面粉折小麦600斤 存入笃忠乡粮管所,1995年4月席福宗将其所存的500斤小麦出售给他人,笃忠乡人民政府发现后于1995年5月开始将每月发给席福宗的20元钱和40斤面粉停发至今。 席福宗现在笃忠粮管所存面粉540斤,在笃忠信用社存有定期存款12笔,存款共计1810元。 1998年7月13日,席福宗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1.补发停发期间的伙食费及面粉,并支付停发期间的利息及交通费184元;2.将每月定补由现在的50元增加至55元。 『审理情况』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席福宗为复员退伍军人,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按照《军人抚恤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补,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每月定补数额,不属被告职责范围,原告坚持起诉被告,不予支持。原告现存一定数量的面粉和一定数额的存 款,要求被告从1995年5月起补发每月20元钱和40斤面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但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照顾。原告属优待对象,现无农田耕种,生活没有保障,被告应给予优待照顾。 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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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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