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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合江县食品公司不服合江县榕山畜牧兽医站扣押猪肉决定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 『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省合江县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先华,经理。 被告:四川省合江县榕山畜牧兽医站。 法定代表人:周华林,站长。 1998年5月6日,合江县食品公司聘用职工张国友在合江县榕山镇综合市场销售猪肉,合江县榕山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榕山兽医站)执法人员发现张国友销售的猪肉未经过定点检验、未加盖检验合格的印章,以此为由,将张国友正在销售的83.85公斤猪肉暂扣,并出具了扣 押清单收据。当日,榕山兽医站经过调查,认为张国友销售的猪肉是死因不明的猪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规定,榕山兽医站以合江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名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张国友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对未出 售的猪肉83.85公斤予以没收的处罚决定。张国友拒绝签收该处罚决定书,并多次找榕山兽医站要求返还其被扣押的猪肉或赔偿其经济损失,榕山兽医站拒绝了张国友的要求。合江县食品公司认为,张国友是其本公司聘用职工,张国友销售的猪肉为本公司所有,榕山兽医站扣押该猪肉 并予以没收是违法行为,侵犯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公司以此为由于同年6月10日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榕山兽医站的处罚决定;赔偿其猪肉折价款815.65元。 被告榕山兽医站辩称:张国友销售的猪肉,没有证据证明是合江县食品公司所有,本兽医站代表合江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对行为人张国友作出处罚决定,处罚相对人是张国友而不是合江县食品公司,合江县食品公司不具有本案原告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合江县食品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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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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