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标 题』郭庆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 『基本情况』 被告人:郭庆文,曾用名郭健,男,28岁,汉族,江苏省江都市人,农民,住江都市锦西镇尤桥村。1997年9月11日被逮捕。 1996年7月15日,被告人郭庆文在无实际生产能力的情况下,冒用江都市光明蓄电池厂的名义与江苏省句容市大禾电池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为20.6万元的R6型5号电池生产设备购销合同。此后,被告人郭庆文用句容市大禾电池有限公司的5万元预付款,先后从苏州光明电 池配件厂、海安县电池机械厂、江都市第三化工厂等单位购得废旧的R6型5号电池生产设备,自己亦生产了部分零配件,经刷新、拼装,冒充合格产品,向句容市大禾电池有限公司销售R6型5号电池生产设备共14套,得款12.6万元。该设备经江都市技术监督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 ,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审理情况』 江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郭庆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江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都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庆文在无能力生产成套电池设备的情况下,用废旧的产品进行刷新、拼装,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用户,且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江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12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庆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6万元。 宣判后,郭庆文不服,以“系单位犯罪”、“处罚时应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全国人大的《决定》”等理由,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郭庆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12.6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上诉人郭庆文提出“系单位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郭庆文在与句容市大禾电池有限公司签定购销 合同时,盗用了江都市光明蓄电池厂的合同纸,冒用了该厂的名义,故“系单位犯罪”之说不能成立,此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至于郭庆文提出对其处罚“应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全国人大《决定》”的上诉理由,经查,郭庆文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之前而审判在该法施行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7月2日通过的《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