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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诉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张弘,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雄,北京市海淀区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韩德晶,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珠海市恒开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晓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人华、杨志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恒开电子产品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史晓楠,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人华、杨志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东方研究所)因与被告珠海市恒开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开公司)、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恒开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恒开经营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东方研究所诉称,1989年11月,原告开发成功单片机高级语言交叉调试窗口(简称CDW),推向市场,并于1993年2月26日获得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1990年初,被告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非法销售原告软件产品CDW。对此,原告于1993年4月向北京市
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同年12月15日,判决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停止发表、复制、销售CDW软件,赔偿损失19.973万元,并在《中国计算机报》一版位置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在执行判决期间,又继续非法销售原告的CDW软件。原告经海
淀区公证处取证,证实了被告的非法销售活动,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辩称,被告承认侵权,但不是故意侵权。因该软件是被告委托他人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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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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