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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刘秉正诉北京市康达汽车装修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发布单位』最高法 原告(转让方):刘秉正,男,51岁,北京市供电局助理工程师(现停薪留职)。 委托代理人:史治清,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勇,矿冶研究院分析室化验员。 被告(受让方):北京市康达汽车装修厂(原北京市第二福利院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赵福贵,厂长。 委托代理人:贾小梅,北京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秉正诉被告北京市康达汽车装修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7年4月28日,原告刘秉正与被告康达汽车装修厂签订了“蜂窝煤采暖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号:85201863·0),合同规定,原告负责提供技术图纸和技术交底,并尽快帮助被告能独立生产蜂窝煤采暖炉;被告负责投资、生产设备、材料运输和出售产品,每
月给付原告入门费400元,从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为止;原告在被告厂帮助工作期间,由被告发给适当工资;产品销售后,提取销售额的4%作为专利技术实施费支付给原告;被告不得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他方;合同当事人如有一方违反合同的有关条款,由违约方偿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带着该项技术的专利资料、技术图纸到被告厂进行技术指导,并直接参与蜂窝煤采暖炉的制造。1987年5月9日,原告用废旧材料组装出第1台样炉;6月5日又组装出第2台样炉。在此期间,由原告直接指导,在原技术图纸、样炉的基础上,被告绘制出新的
技术图纸。此时,被告已完会掌握了制造蜂窝煤采暖炉的专利技术。但合同规定给付原告的入门费,被告却分文未付,只给了100元工资。同年7月份,双方发生争执。从此,原告再未到被告厂进行技术指导。1987年11月10日,在委托代理人的参与下,经协商,双方又签订了一
份补充协议,内容主要是:双方商定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提出放弃5至8月份4个月的入门费1600元,被告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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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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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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